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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懂法 发表于 2011-12-8 09:28

工资支付

法律老师们,您们好:我与公司签订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0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撤销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后,我去公司上班,公司拒不安排工作,迫于此,我提出于2011年11月20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是否要支付我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我该向哪个部门请求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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