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何时才能成为强奸的主体?
椐<<工人日报>>报道,在云南昆明曾发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无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能的"里外不是人".男女何时真的平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妇女(包括幼女)才是刑法保护的性对象,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女性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构成此罪,例如在共同犯罪过程起到帮助作用的帮助犯.但是如果是妇女把男性作为性侵害对象,目前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楼主所说的情况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除实行犯外,教唆犯、帮助犯、或组织犯,女性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丈母娘非礼女婿,少见。立法只调整类型事端,不理“稀罕之事”——无罪。呵呵! 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女性对男性性骚扰的情况还可以处罚,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一点都处罚不了!留下空白!
听我一言
男人不起动,女人怎么奸!如果他对没他有兴趣怎么会起动 可真迷茫! 不一定非得上升到强奸的的高度吧
单纯的制裁性骚扰不知道是不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律还不完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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