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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清泉 发表于 2016-5-16 08:03

开车碾压杀人命案 元芳您怎么看?

杀人命案公诉成了走过场 法院不担当懒作为,不立案不审判   蕲春法院贪赃枉法,我们怎么办?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本)
蕲检诉刑字[2015]116号
被告人 王文革,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4221281968091108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
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赤东镇野塘咀村三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04年2月2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3月5日
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革涉嫌交通肇
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同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申请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6月5日已
告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
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2月13 日被告人王文革驾驶牌号为鄂J 51676号大
货车,沿下蕲线由大公往漕河方向行驶,19时40分左右,该车
行驶至漕河镇芝麻山英才学校门前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
的受害人夏凉发生碰撞,致受害人夏凉倒地被货车 碾压受伤,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文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04年3月4日
被告人王文革与死者夏凉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
属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八仟五佰八十七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游程,郑云峰,朱理全,李华,管金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察、检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革违反道路运输管理[url=//www.110.com/fagui/]法规[/url],因而发生重大交通
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
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蕲春县检察院印章)检察员:张国银
2015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相关的案卷侦查材料,正在上传,敬请关注,评论)

蕲春清泉 发表于 2016-5-16 08:05

请看蕲春交警侦查取证材料

“2004 2-13”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2月15日8时,县交警中队王惠根来我队报称,2004年2月13日19时41分许,在下蕲线英才学校门前一辆大货车将骑自行车人带倒辗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将此事故移交大队处理,我队受理此案后,经复查现场,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文革,男,于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蕲春县赤东镇野塘咀村三组,职业驾驶员,现羁押于县第一看守所。
二,犯罪事实:
     2004年2月13日当事人 王文革持证驾驶鄂J — 51676大货车从大公返回漕河,途经下蕲线英才学校门前路段处时,因疏忽大意,将同向骑自行车当事人夏凉带倒辗压。(夏凉,男,13岁,芝麻山中学学生,蕲春县漕河镇夏漕村人)造成夏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经我队集体研究认为王文革《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车辆通行必须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夏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王文革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维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交通肇事者,拟移送检查机关追究王文革刑事责任。
                               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办案人:李新成
                                                   石建国

蕲春清泉 发表于 2016-5-19 12:52

法院自诉不立案不审判 贪赃枉法,我们怎么办?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本)
蕲检诉刑字[2015]116号
被告人 王文革,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4221281968091108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
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赤东镇野塘咀村三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04年2月2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3月5日
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革涉嫌交通肇
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同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申请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6月5日已
告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
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2月13 日被告人王文革驾驶牌号为鄂J 51676号大
货车,沿下蕲线由大公往漕河方向行驶,19时40分左右,该车
行驶至漕河镇芝麻山英才学校门前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
的受害人夏凉发生碰撞,致受害人夏凉倒地被货车 碾压受伤,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文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04年3月4日
被告人王文革与死者夏凉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
属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八仟五佰八十七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游程,郑云峰,朱理全,李华,管金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察、检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革违反道路运输管理[url=//www.110.com/fagui/]法规[/url],因而发生重大交通
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
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蕲春县检察院印章)检察员:张国银
2015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相关的案卷侦查材料,正在上传,敬请关注,评论)

蕲春清泉 发表于 2016-5-25 09:29

没有网友参与讨论,这世界太冷漠

夏凉冤魂报案     找王文革报仇雪恨
蕲春公安局办案民警李新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包庇犯罪,明知王文革触犯刑法,非法伤害他人性命,如果是你的孩子被人开车碾死了,能通过威逼恐吓,赔钱了事,私下调解处理吗?
蕲春公安局公然撤案,公平正义何在?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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