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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jlnn 发表于 2018-12-10 22:36

我想咨询福利公房不动产的用益物权继承及行使资格问题。

案情简介:我母亲上世纪80年代承租一套福利公房(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与母亲共同居住2年以上。1987年母亲去世,1988年为避免家庭矛盾,我搬离该公房租住它房。1990年我三哥过世后三嫂将户口迁入该公房,我大哥及三嫂两家人共同居住于该公房内。1997年居住于该公房内的大哥被人欺骗,让三嫂居住的一间11平方米房间与他人一套18平方米的住房交换,换房时房管部门经办人与他人合伙欺骗我大哥以办理换房手续为由让他同意将母亲名字先更改为我三嫂再与他人互换(口头承诺房管部门知道是用一间房与一套房交换并在换房申请书上写明,我三嫂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承租合同),致使他人承租我母亲承租的房子。他们背着我不让我知情,他人并在换房申请书上伪造我签名同意。换房时交换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无第三方证明。该公房承租人更名给他人后,该公房至今一直由我大哥一家居住,没有其他人来共同居住;更名人在换房时就已死亡,并未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承租合同,都是由我大哥代签并缴交租金。公房管理部门在承租人更名及换房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实体违法,程序违规:我三嫂无更名主体资格,换房时双方未签订换房协议,无对换方的任何换房的意愿表示,用公房中的一间房与他人互换,未按规定通知我办理更名换房事宜致使伪造我签名行为得逞,使他人不当得利。2015年更名人儿子突然要求承租该公房并得到公房管理部门批准。我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1997年的承租人更名及换房行政行为,法院先以该行政行为已超出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该裁决被上级法院撤销责令重审,现又以我已搬离案涉公房,案涉公房实际使用人已在更名申请上确认同意为由,剥夺我的诉讼权利。福利公房的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必须是居住于不动产内的人才能行使吗?有何法律规定?我要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有劳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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