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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19 09:08

回复25,26,27楼:别认为你们“警非”结合起来就想无所不为就没人敢吭气?你们把老百姓看的一太编了?毛主席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党还是*,政府还是*领导的政府。你们要三思!回头是岸!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19 09:10

回复25,26,27楼:别认为你们“警非”结合起来就想无所不为就没人敢吭气?你们把老百姓看的一太编了?毛主席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党还是*,政府还是*领导的政府。你们要三思!回头是岸!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19 11:25

老百姓都拿出了铁证。派出所长怎么光叫唤不拿证据说话?快继续造假吧?要不政府是不会放过你的。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20 13:58

快到邯郸吧看!(黄粱梦派出所长齐小博无法无天谁能管)的回复!“法律”在“邯郸”有“潜规则”了。望党政领导和网民来邯郸学哦!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22 16:24

回复16楼:你错了,现在是法制的社会,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你认为是天衣无缝了!!在较花的狐狸一会咯出尾吧!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23 09:50

派出所所长利用手中职权一手遮天(转载河北新闻信息网的信息)
  
  〔作者:《中华儿女》报刊社河北记者站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次〕 [字体:]
  
   接黄粱梦镇冯村翟庆豹举报,黄粱梦派出所所长齐小博利用手中职权之便,在翟庆豹与豆某建房纠纷中收受贿赂偏袒执法,禁止翟某建房,并在其与豆某发生争执将其关押,关押期间,齐小博多次对翟某肆意殴打、威胁,并向其索要4.5万元,就准许其盖房。另接其他群众多次举报,齐小博利用职权便利经常失职渎职、知法犯法,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偏袒执法向群众索要钱财,肆意殴打被关押人员。
  
   此新闻核实函已通过《中华儿女》报刊社河北记者站传至邯郸县公安局,等待回复。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26 10:14

邯郸的公安真棒,能充分的将“两劳”人员利用起来。真是一种创新“高”。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26 16:44

邯郸的公安真棒,为了对付老百姓能充分的将“两劳”人员和身份不明的人利用起来。真是一种创新“高”。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7-27 07:33

回复8楼脏布衫——22楼:请用事实和证据说话?狂叫换是不行的!谢谢啊!

whyping 发表于 2010-7-27 08:52

权威在哪!!

东方神龙 发表于 2010-8-1 14:53

可恶可恨,无耻的东西,公安中的败类

东方神龙 发表于 2010-8-1 18:05

周永康同志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余律师 发表于 2010-8-1 21:44

如果不服判决,那就按法律程序去上诉、申诉就行了,是非曲直让上级司法机关再作审判,在网上发帖、争吵有什么意思?

东方神龙 发表于 2010-8-3 15:23

分析此事件,翟的目的应是建房,豆的目的应是不让建房。即豆是阻止者。如翟建房要是合理合法的话。豆就是违法。就是此事的肇事者。(如翟的房后要真的是公共胡同那吗豆就更无权干涉)宪[url=//www.110.com/fagui/]法规[/url]定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有向政府反映的义务,而不经政府同意公民是没有权去阻止任何事和任何人的行为的!这应是一起小小的民事,从帖子和村委证明看,豆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又不通过政府和正规渠道去解决问题。已经是触犯了宪法。派出所做为政府设立的强制机关是干啥的。如能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事情可能不会出现像现在的样子。闹的老百姓在网上喊冤了..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8-14 21:02

回复13楼:如果我不遵守法律政府为什么保护我建房。舌头是钻不过腮的?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8-14 21:14

,我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政府为啥保护我建房。我在这里如是散布谣言、诬蔑国家工作人员,那他这个“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敢到法院提起起诉?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8-19 09:20

转载:这个案子看起来是有点奇怪:
公布材料显示,胡秀英的两份询问笔录内容并不一致,一份说明她不识字,签字为丈夫代笔,另一份说是初中文化,本人签字,从这小小的细节就能看出,办案人是如何弄虚作假的!
胡秀英的最早讯问笔录是3月10日(案判决书所说住院日期11天应为出院以后),笔录显示“问:需要验伤否”,答:“需要”。而法医鉴定书显示:送检日期为“2月29日”,鉴定时间为“3月13日”。这些情节,利用逻辑推理是无法明白的!已经送检,为何再问“需要否”?难道“送检日期”是假的?或者3月10日“询问笔录”是假的?那么“送检”之前的询问笔录哪里去了?
由此看来,办案人搞的材料都不是真实的!而造假总要露出破绽的!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8-19 09:25

盼望业内人士帮助解剖此案。谢谢!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8-26 00:41

掌管法律的人玩弄法律是最可恶的!



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执法人在案情中做任意的手脚,在法律面前都会露出马脚,怎能经得起检验?

   更不用说“ 派出所所长利用手中职权一手遮天”了!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8-26 23:32

不知羞耻,光他妈的会干叫唤?正面回答?现场原始照片到那里去了?证人陈高峰“家”住在冯村那里?08年36岁的陈延军的“身份证号”是什么?和豆士彬是不是一起多次“盗窃的同案犯”?陈延军和陈
清军如是同一个人为什么户籍上不显示?如是同一个人为什么询问笔录不用“陈清军而用陈延军”?为什么胡秀英一个星期就成了“初中文化了”?等等?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9-2 14:39

这很明显是在网罗"刑满释放的两劳人员”。望政府领导注意哦?不能旧戏重演呀?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9-4 23:22

法是国之重器。当法扬清抑浊,惩恶扬善之时,谁还能说我们这个社会缺乏公平与公正?让权力束之于法,怵之于法,规于法范之时,哪里还会有特权横行?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口号而成为现实的时候,人民的自由平等不就得以实现了吗?

xugangshanghang 发表于 2010-9-5 08:13

工作期间生病被终止劳动合同

我是1995进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电信局工作的,没有正式编制的合同工。2008年因单位要求,夜间到旷野地带看护被盗窃电缆受到惊吓,与3月份生病。到盐城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单位从我生病到现在帮我交养老金,发生活费300元给我,后来因为要扣住房公积金30元,就发了270元给我到2010年的4月份。期间从没向单位提过任何要求,上有年迈的父母双亲,下有下岗上学的妻儿。就医的药费也没报销一分钱。到了今年的5月份单位给我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没有签收,请问哪位好心的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感激不尽能帮我的知名大律师。我的号码是0515-87968338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9-13 17:05

刑事诉讼[url=//www.110.com/fagui/]法规[/url]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此案证人两次不出庭又有两种不同的证言,而且一个盗用同名人住址作证。一个查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查无此人。而查河北省犯罪人员信息与原告是一起盗窃的同案犯。难道说这就是:办案人依法严格按程序办案的法定程序吗?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9-13 17:06

非法据证排除规定》不仅要排除非法言词据征,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9-21 22:00

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最高法院江必新(转载)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决不能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创设不良先例;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不能因为外界干扰的压力而违心改判;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fengcunzhai 发表于 2010-11-15 22:02

邯郸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书生在听证会中途说:“老翟我在黄粱梦派出所工作了八年,怎么就不认识你,一没听说你有过什么事和告过谁。现在怎么了。”说完停了没几分钟离开了会场。走到老翟跟前给老翟握着手说:“老翟注意身体、多保重”。劳翟含泪看着陈局长离开了会场。然后继续出示证据。没人否定证据的事实性。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康金海在听证会最后跟老翟说:“办案人员在办理你的案件过程中,有瑕疵。我代表公安机关向你道歉,说声对不起。”像这样一身正气的公安领导,老百姓能不拥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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