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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ASDFSS 发表于 2011-4-7 15:08

不是“夫妻” 竟然也可以“离婚”

[font=宋体]最近报道的一个案子,牵扯到了上海法院的应用法律问题。[/font]
[font=Times New Roman]2003[/font][font=宋体]年,赵超英被王苏娥告到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法院(或是法官个人)为了判原告赢,就将其定性为股东权纠纷。而被告赵超英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是现役军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人不可能是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原告也不是股东,不是夫妻怎能“离婚”?股权纠纷案,应是公司内部的纠纷,由于公司在浙江因此不应该在上海打官司,而且这官司一打就是八年还远远没有结束。在法官的操作下,当然原告赢了,顺利拿到了[/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宋体]万元人民币。[/font]

wangyankui 发表于 2011-4-7 15:23

社会就是这样,没有办法

社会就是这样,没有办法

JUN52LAN 发表于 2011-4-7 18:38

湖南省耒阳市教育界中的腐败!!!!

我是一名湖南省耒阳市的退休教师,1998年同一名叫徐建华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徐建华担任校长职位。徐建华是一个贪图小便宜的人,除平时贪占学校公款外,连自己的小孩读书也不交学杂费。在期末结算时,我提了徐建华的意见,他便怀恨在心。10月份的一天,他喊来社会青年两人拿砌刀拦我去学区的路上,将我砍成三处轻伤。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徐建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该教师已取消教师资格,不能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奇怪的是徐建华在服刑期间同样享受教师待遇。2005年还能晋级小学高级教师。2006年6月份,我书面向耒阳市教育局提出,要求依法给予徐建华恰当的处理,无结果.同年7月5日,我向中央法律频道的《法律讲堂》栏目咨询了这样的两个问题:1,教师的教师资格是否应该收缴?回复是应该收缴。2,该教师能否保留公职?回复是不能。我把咨询的情况也书面向耒阳市教育局领导反映了,而此案又是纪检书记蔡德金同志亲办,我多次询问此案的结果,而蔡德金总是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已快五年,仍毫无结果,我不知道这样的纪检书记怎样执法?怎样为人民服务?


     这样的教育界出现这样的事还官官相护,让那些腐败教师如何为人师表???

fasdfasdf 发表于 2011-4-9 11:59

不是股东也能叫为股权纠纷案法院真可笑,楼主的题目也起的很形象

nsfdsad 发表于 2011-4-9 13:10

现在像这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了,纯粹是压榨,在网上、电视上到处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事情,记住法院也有潜规则,有钱就是好办事,现在这样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了

derdfg 发表于 2011-4-12 09:35

确实是的,军人是不能成为股东的,国家也有明文规定

ASDFASDFSS 发表于 2011-4-12 10:02

其实事情是赵超英和王苏娥签订了一份协议,法院定为股权纠纷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王苏娥的股权已转让了,就按协议约定的给钱。至于协议上还有约定的付款的前提啦、王苏娥的义务啦等等全部可以删除,将股权纠纷与协议纠纷进行混淆,把事情搞乱;再捏造事实,将二人签订的协议说成是三人签订的,就说赵超英是为第三人付款;还可以栽赃,说成是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如果法院以后实在对有些事实不能回避了,就用“一事不再理”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法官就将协议的形式、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等等都改变了。至于以后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都是将2003年判决书的内容完全复制了事。最后,法院的庭审笔录被发现可能是伪造的……

fsdfasd 发表于 2011-4-12 10:28

不是“夫妻”竟然也可以“离婚”,内容..........==,标题党啊,不过很形象

ASDFASDFSS 发表于 2011-4-24 11:59

854号案错判的内容   [url=//bbs.club.sohu.com/view_pic.php?url=http%3A%2F%2Fimage4.club.sohu.com%2Fpic%2F6f%2Fca%2F7777d01d647754756408ade7eec8ca6f.jpg][color=#000000]//bbs.club.sohu.com/view_pic.php?url=http%3A%2F%2Fimage4.club.sohu.com%2Fpic%2F6f%2Fca%2F7777d01d647754756408ade7eec8ca6f.jpg[/color][/url]

[[i] 本帖最后由 ASDFASDFSS 于 2011-4-24 12:22 编辑 [/i]]

asdfasf 发表于 2011-4-24 14:41

审理的法院却伪造了法律文书,知法犯法也不怕自己坐牢

爱情manman 发表于 2011-4-29 16:15

同情原告!

nai何情深 发表于 2011-4-29 16:44

现在这社会,什么情况都有啊!!!!!

goodtimemix 发表于 2011-4-29 17:24

唉!现在这社会呀,太太太太太复杂了!

有事找110 发表于 2011-4-29 17:29

当近社会,真是无奇不有啊!

五一第二天 发表于 2011-5-2 16:22

这个题目太有意思啦!不是夫妻那么可以离婚呢????

ru花美眷 发表于 2011-5-3 14:36

路过,进来顶下。

simplelove 发表于 2011-5-3 15:21

阴差阳错

阴差阳错

beiaimay 发表于 2011-5-3 19:37

有点搞不清楚是什么意思

youshashi 发表于 2011-5-4 15:04

这标题好吸引人

原味咖啡 发表于 2011-5-4 15:34

目前 的社会呀,真是复杂得不能再复杂啦!!!

zhejsaizj 发表于 2011-5-4 18:55

现在的社会真够乱的

124635644 发表于 2011-5-4 20:38

回复 1# ASDFASDFSS 的帖子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黑,可是有什么办法,老百姓活的是很累但也不能不活下去,暂且苟且偷生吧。

xxxx110505 发表于 2011-5-5 13:44

可想而知,7年这社会变化有多大?

11年的我 发表于 2011-5-5 15:24

七年,整个世界都会有一定的变化哦!!

1989戏 发表于 2011-5-5 15:55

同情,深感同情!

holdmayday 发表于 2011-5-5 17:23

这不是搞笑吗?

祝福妈妈 发表于 2011-5-6 16:20

有点搞笑!!

missma9 发表于 2011-5-6 17:35

其实对这种事见得多了 就淡定了

ziyouhxnk 发表于 2011-5-6 19:26

现在真是什么事都有

沉沦的念 发表于 2011-5-6 20:17

社会就是残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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