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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丹堡维权 发表于 2009-2-19 13:11

通告纳丹堡开发商!(转)

我要退房或要赔偿理由:1、原合同注明层高2.9米,实际净高2.65米;2、合同注明层高17层,电梯现在到18层,上面还有一层;3、原定设计户型图与实际有出入,阳台少了一侧窗户,卧室少了一米直墙;4、六层楼通透房现在整天照不到阳光;5、园林设计改动较大,单元入口没有原设计小桥流水。这几条能构成退房条件吗?

孔建律师 发表于 2009-2-24 13:43

单方解除合同退房的几种情形

1、.不可抗力;2、卖方明示不履行合同违约的;3、开发商将房子先卖后又抵押的;4、一房二卖的;5、隐瞒无相关手续而售房的;6、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的;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其他事实的;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10、严重迟延交付房屋或办 理产权过户的;1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且严重影响居住的;12、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等。
因此完全可以主张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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