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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无邪 发表于 2011-7-14 14:11

无良开发商,寻求帮助!!!

我是山东济南的一名普通公民,于2011年6月初购买位于济南市二环南路鲁能领秀城的房子一处,在贷款手续都还没有办完的时候,此开发商搞起了降价活动,与我同处一栋楼,同一楼层,同一质量,同一交期的房子比我购买的价相差十万左右,数百名业主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因此我们业主反暴利的诉求是否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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