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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兵 发表于 2011-10-23 10:15

有关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问题

我69年2月复员,当时是二等乙级伤残,二等功,当时没有安置工作。现在评为4级伤残,按政策应该由国家供养终身,医疗队一至六级要员保障,为什么有了医保还有自负部分,虽然他们说,使用了不报的药费,但本人没有签字,应该认为没有使用。在市医院,新农合,没有本人签字,医生是不使用的。我是4级伤残应该不存在自负部分。应该怎么解释,找哪一级解决?

老老兵 发表于 2011-10-23 13:07

补充一点

我1965年入伍,1967年出国参战,荣立二等战功,120战斗负伤定为二等乙级伤残,1969年2月复员,没有安置工作。现在评为4级伤残,按政策应该由国家供养终身,医疗费一至六级国家保障,为什么还有自负部分,他们说,使用了不报的药物,使用不报销药品需要本人签字,但本人没有签字,应该认为没有使用。在市医院,新农合,没有本人签字,医生是不使用的。我是4级伤残应该不存在自负部分。现在还有两万元不给报销,各级推诿。

老老兵 发表于 2011-10-31 20:02

我的大半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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