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我读中学的时候,户口农转非到我父亲单位;农村老家的房子有宅基地本子,我女儿于2000年在农村老家出生,2003年都江堰城镇规划,按照1992年政府拆迁规定,由于我户口不在农村,是土生土长的常住人口,因此村上让我出来3万块钱,只分给我35平方米宅基地(我女儿没分到),但村上给我们签了一个协议(大致意思:房屋和村上社员一样赔付,和村上享受一样安置和社员权力),但房屋政府一直没拆迁,我们也从来没得到过房屋拆迁补偿款。2008年地震房屋垮了一些,在政府号召灾后重建下,我又修了一部分。修的时候政府没说过什么,直至2016年7月都江堰市幸福镇岷江路幸福街道办城中村拆迁小组要将我老家的房屋拆除,根据《都府发2015年3号文件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拆迁。拆迁小组不给我及我女儿安置,并且不承认我们的宅基地使用权,且按500元/m2双倍价格(也就是1000元/m2)价格拆除我家房屋,而拆迁范围内的二手房价格3800/m2,商品房5500元/m2左右。因此我觉得拆迁我家房屋的价格非常不合理。请问律师:我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及合理的权益。谢谢!电话:13551771548 QQ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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