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我的空间
搜索
标签
帮助
110互动论坛
»
现实曝光台
» 团体传销活动竟无人问津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团体传销活动竟无人问津
zirkichung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23 15:58
只看该作者
团体传销活动竟无人问津
在湖北黄冈开发区新港2路与珠宝路交叉路口东北角有不少传销人员居住,不少当地居民都有所了解,但不知道为什么当地相关部门和警察同志怎么就不管不问呢?对此,我表示很疑惑!
前些日子听一个阿姨说之前有一女人从里面逃出来但被人抓住并当众殴打!
希望有关部门管管成不成?
打擊犯罪
UID
13997
帖子
1
精华
0
积分
2
阅读权限
1
来自
山東濰坊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8-4-23
最后登录
2008-4-29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何足道
一级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2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23 17:11
只看该作者
现在非法传销定罪是以非法经营罪来定性的,并非所有直销活动都属于非法。以下是法律人士对传销的思考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目前难以解决的分歧和矛盾。个人建议楼主通过行政手段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最好能联系到受害者进行报案,这样的话比较容易受理。
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的传销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
国务院及公安部颁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中,对非法传销均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在我国刑法并未规定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并定罪处罚呢?
《海口晚报》某日头版一则报道:法律尴尬-非法传销,无法可依!称某派出所抓获非法传销人员近百人,但因刑法无关于非法传销的罪名,而只对骨干人员罚款、教育后放人了事。该篇报道不仅反映出有些执法者对法律的陌生,而且也对读者产生一种错误导向,使非法传销人员产生错觉:非法传销仅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会触犯刑律判刑、坐牢。
骗取入网费、佣金或者实施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非法行为难道仅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吗?其实不然,非法传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序,主体为从事非法传销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非法传销的具体犯罪行为,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确定非法传销企业和个人的罪名和罪责,如:传销企业或个人生产、传销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具体罪名分别定罪量刑;传销企业和个人在传销活动中骗取传销参与者的高额入会费、入网费的或者诱骗认购数量较多的传销产品,或者在传销过程中实施了价格欺诈、牟取非法利益较多,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执法部门在打击、查办非法传销时,应对传销企业和个人的非法营业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包括非法营业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等,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触犯刑律者坚决施以相应刑罚,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力求除恶务尽。?
UID
13535
帖子
245
精华
1
积分
531
阅读权限
5
在线时间
77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2-24
最后登录
2008-5-22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基本概况
流量统计
客户软件
发帖量记录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