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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执行之房产执行,希望大家踊跃参与

论法院执行之房产执行,希望大家踊跃参与

产权以过户的房屋交易,产权人要求对方搬出,法院判决限期搬出,可是执行时却以对方只有一套房没地方住不与执行。这个理由成立吗?
我有几点意见:
  1.这里的一套房是谁的?
法律是有规定,一套房不与强制执行,要保证公民的合法居住权。这里指的一套房应该是指当事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子。不知道我理解错没有?
2. 每个人都知道强占他人财物是违法犯罪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面案例是谁受到了保护?
3.上面案例中,法院的人性化执法保证了对方当事人的居住权,这个居住权是合法的吗?我觉得是本末倒置,不知道对不对。
    我在网上查了许多,可都没查到对这方面的评论。
4.上面案例中,法院的执行法官理由成立吗?如果不成立,大家想想为什么他她要找这种理由?法官不明白法律?不明白法律怎么做法官还能做法官?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


   希望大家看后转网转微薄

[ 本帖最后由 lyx317 于 2013-5-11 01: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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