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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到底有没有捷径

法律到底有没有捷径

2014年11月30号下午17点左右,我父亲骑自行车,在没有中心线、没有红绿灯的混合路面,靠右侧路边行驶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客运中巴车撞到后,拖行16米后才停下,我父亲的自行车在路面右侧靠近路边1米左右(混合路面总宽6米),自行车离肇事车之间的距离是16米远,而在肇事车,车头右下方路面上有一滩血迹,(这些数据都是从交警队事故课要来的,交警说他们赶到现场,人已经送医院了!现场就是这样)但是等到交警队事故课的‘责任认定书’时,我们完全不能接受…因为我父亲负次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三十八条~~!我想问的是交警队依据什么给出来的违反第三十八条?我们申请复核的结果还会是违反第三十八条嘛?如果复核结果还是我父亲违反第三十八条,我们又不服,请问还能继续复核嘛?或是其他办法…?(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交警队事故课四组处理的这个事情,但我感觉他们包庇当地肇事者)求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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