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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余万欠款难追回是谁不作为?

1000余万欠款难追回是谁不作为?

——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安分局一案件三个结论的调查

江苏省盐城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三建)法定代表人黄利海及孙建勇等人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被盐城市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判处黄利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同案犯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盐城三建的黄利海在前述涉嫌诈骗一案中,因以向控告人上海钜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超公司)租赁钢管和扣件为名骗取控告人财产而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该案早已生效结案。但根据王福伟在黄利海诈骗中的种种表现,王福伟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当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王福伟处追赃并退还给所有权人。遗憾的是所有权人钜超公司多次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依法提出对王福伟的控告,多次被驳回,无法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其法律维权路上雪上加霜。
控告人长达4年的艰难维权之路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盐刑二初字第0005号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指控中写到:2009年8月25日,9月6日,被告人黄利海、孙建勇以三建公司的工程需要租赁钢管、扣件为名,以该公司名义,先后2次与钜超公司签订了租赁钢管、扣件的合同。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钜超公司按约定,向被告人孙建勇等人交付钢管858053.5米、扣件332520只,计价值人民币1318.8016万元。后被告人黄利海、孙建勇将上述钢管、扣件抵押、变卖及偿还其它租赁人控告人根据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分别于2011年8月、2012年9月、2013年7月、2014年5月、2014年7月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依法提出对王福伟的控告。为了让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王福伟的刑事责任,控告人先后去了盐城市政府、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相关部门的领导批示后最后所有的材料被转交给亭湖分局,但亭湖分局不依法办案,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导致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维护。

同为合同诈骗 王福伟证据确凿仍逍遥法外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盐刑二初字第0005号判决书中明确的合同诈骗中阐述的黄利海等人的犯罪事实:1.2009年4月5日,被告人黄利海和火阿龙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江苏春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创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经鉴定,被告人黄利海实际诈骗人民币532万元;2. 2009年8月25日,9月6日,被告人黄利海、孙建勇以三建公司的工程需要租赁钢管、扣件为名,以该公司名义,先后2次与上海钜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超公司)签订了租赁钢管、扣件的合同。后被告人黄利海、孙建勇将上述钢管、扣件抵押、变卖及偿还其它租赁人;3.2008年9月5日,三建公司承接了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山东单县的生产车间施工工程,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黄利海虚构三建公司为该工程实际建设单位,以该工程需要装潢为名,以三建公司的名义与苏州海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装潢协议,骗取海洲公司的定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部分,山东单县的钢管、扣件已全部追回,盐城陈龙琪处追缴了一部分价值100万左右。在王福伟处隐藏、转移和非法取得的钢管、扣件价值600(成本)多万元,几年来租金费用总价值达到1000万有余,没有被追缴。在陈龙琪、王福伟处为追缴的钢管、扣件物资总价值合计9253317元 ,按两年的租金计算,钜超公司的损失达到5428430元。
黄利海等人的犯罪事实均不同程度的被法院判处了刑罚,但参与其中且在犯罪中起相当大作用的王福伟却仍然逍遥法外!具体是黄利海等人将从钜超公司诈骗取得的建筑用钢管和扣件非法处分给王福伟,王福伟是在租赁交接单上直接签收。从黄利海诈骗案相关询问笔录来看,王福伟对于黄利海等人以租赁为由骗取钜超公司财物的行为是明知的,因此,如果没有王福伟的这种类似收脏行为的话,黄利海的诈骗是难以进行下去的。正是黄利海等人每次将骗取钜超公司的财产先交付给王福伟签收以后,王福伟均是在清楚这些财产不属于黄利海等人而是属于钜超公司的前提下以极其低的作价抵押(将价值600余万元钢管和扣件自行作价250余万元)后再将钱款给了黄利海等人,而且,王福伟事后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该些物件系涉案赃物的前提下又处分了部分财物且对赃物去向拒不说明。王福伟犯罪事实非常清楚,但截至目前仍逍遥法外。                                       
亭湖分局两次不予立案  被指不作为
钜超公司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申请对王福伟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于2014年8月4日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钜超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又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再次提交复议申请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于2014年11月21日下发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王福伟所掩饰、隐瞒的价值600(成本)余万元钢管和扣件,在黄利海诈骗案中属于黄利海涉嫌犯罪的重要证据,而王福伟在侦查人员已经对其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一再掩饰、隐瞒。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数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因此,对于王福伟的行为,应该根据前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纵其犯罪。由此可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不予立案的行为显然属于不作为。
据控告人钜超公司讲述,王福伟一直不立案的真正原因,是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的有关领导充当保护伞,所以迟迟未能立案。
面对上述如此证据,显然王福伟的行为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对其绳之以法。而亭湖公安分局在复议后却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显然对于王福伟的违法犯罪行为熟视无睹和采取放纵态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既不予立案,也不采取任何措施,只是搪塞控告人。“忠诚、正义、为民、奉献”只是其挂在墙上的,实际上不主持正义。对此,呼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维护法律的尊严,对王福伟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控告人公道,挽回其经济损失。(汪洋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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