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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赵作海法院)又出奇闻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赵作海法院)又出奇闻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继赵作海案件之后,虽严明纪律、整顿作风,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最近又出一怪事,法院前后“说法”不一,大玩川剧“变脸”。
事情经过是:杨某出资建一楼,租给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约定每月租金16.8万元,市第三人民医院共需支付20年租金,此楼即归市第三人民医院。然而在楼建好后,双方经协商由租赁变成买卖,杨某提出评估,以评估价为准,市第三人民医院同意并答应在评估数额出来后,额外加评估总额10%给杨某作为补偿金,杨某同意,但前提是在评估前就让市第三人民医院先交付800万元给自己,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市三院并如约支付了800万元现金。
然而在评估时,市三院认为应对楼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杨某认为应对二十年租金进行评估。市第三人民医院随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法官认为,评估就是对楼的价值评估,其中10%的补偿金就足以说明之,否则就不会再有10%的补偿。所以,法院在双方人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法院名义委托评估机构,按市三院所诉求的方法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现楼的市场价为8417594元。此案主审法官从接手此案到评估报告出炉曾多次表示“从协议内容看市第三人民医院肯定胜诉。”然而在评估报告做出后不久,该法官竟出尔反尔、自食其言,前后判若两人,竟说应该对二十年租金进行评估,并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么一来,市第三人民医院白白扔掉七万元诉讼费和八万元评估费,此外还要在支付过800万元购楼款后,再支付杨某20年的原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说“每月16.8万元,合计20年的租赁费应为4032万元,市第三人民医院只支付8417594元,差额巨大,因此驳回市三院的诉讼。”
如原协议不变市第三人民医院确需要支付20年租金共计4032万元,但现在是,经双方协商已经将原租赁协议变更为买卖协议,在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过800万元购楼款后该楼房应归市第三人民医院所有,为何还要继续承担原协议约定的20年的租赁费呢?对如此简单之道理,法官竟混肴是非、颠倒黑白,不惜损失数千万国有资产,做出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请您发表高见。

让我猜测就乱了

看错文章意思,删除.

[ 本帖最后由 qqq8_81 于 2010-9-27 13:23 编辑 ]

(杨某出资建一楼,租给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约定每月租金16.8万元,市第三人民医院共需支付20年租金,)请问为什么第三医院不自己建楼.而让杨某建楼,然后给20年租金.

请解释专业术语

(然而在评估时,市三院认为应对楼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杨某认为应对二十年租金进行评估。)什么叫做应对楼的价值进行评估,什么叫做应对二十年租金进行评估.请解释你说的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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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案子我看不明白,说一个我知道的分钱方式

你好你说的案子不清楚,我无法理解你的意思,拿我干的活中的一个活来说明,我保证老百姓在需要上厕所的时候有地方上厕所,老百姓给我多少钱,你看这个活对老百姓的重要性有多大,你看值多少钱.我建的厕所比收费的厕所好亿万倍,起码老百姓想上就上,不憋尿,不因为你家收费就不上了,可谓这个活就这么干,老百姓得到了最好的上厕所方式.收费厕所挣多少钱,我建设的厕所更好,符合人性,让你直接吃饭,不是每天吃饭前还得让你跑几千米,跳几下才能吃上饭的收费厕所.你说我应该挣多少钱.他们一个收费厕所挣多少钱.,我在全市建设这么多厕所值多少钱.我的钱算成功劳好了,所有人干的所有的活全部算成功劳,然后所有人得到和自己干的活,自己的功劳想等的食物.至于我雇用的盖厕所的,我们之间算钱.
       至于我干的关于厕所的活,请你自己查看我写的文章.
       今天你在大街上有尿不得憋着,你觉得没厕所对你的伤害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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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受伤害的为何是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

真的弄不明白,受伤害的为什么总是国有资产一方。商丘市中院的各位法官最好站出来给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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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院在假日期间公示提拨名单

节日期间,偶尔翻阅商丘报,一条消息引起注意。商丘中院拟提拨一批中层领导在报上公示提拔人名单。不明白的是,公示名单为什么不在工作日期间公示却选择了在假日期间进行公示。假日期间大家都忙着度假、旅游、走亲串友,很少有人关心商丘报上登的什么公示名单。等到上班了,大家有时间看报上的信息时,公示日期也过了,舆论监督的作用等同于虚设。
公示日期的选择是很有学问的,其中奥秘想必大家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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