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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两级法院枉判交通肇事案为哪般?

云南保山两级法院枉判交通肇事案为哪般?

控告信
致葛树春和各位有良知的新闻媒体工作者:
      

       我叫张丽华,是云南保山的一名教师,在2007年11月16日那天,一场无辜的车祸降临到我的身上。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我儿子永远离开了我,我自己也身受重伤,肇事者朱晓佳负全责。

   
        肇事者朱晓佳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云南保山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肇事车辆是该保险公司的工作车辆。但肇事车辆的落户名却是检察院,此车是检察院卖给个人的车辆,直到肇事此车既没有过户,也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交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隆阳区检察院和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朱晓佳赔偿各种损失合计224857.91元。我认为这样判决是不合理的,经过我们不断上诉,可最终的结果法院还是维持原判!法院仅凭保险公司一面之词:“朱晓佳酒后肇事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就判决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难道他们真的没有过失?真的没有任何责任?我不知道法院这么判决是为什么??目前我已经投诉无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只好把希望放在各位正直而又有良知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身上,希望您们能帮助我,使我们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对此我们将对各位感激不尽!(2008)隆刑附民初字第86号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1判决认定“朱晓佳属非执行职务发生交通肇事”,故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正确!!该判决认定理由是“肇事当晚被告朱晓佳与朋友王飞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后送王飞回家返回途中肇事,纯属个人应酬,有一审卷王飞的笔录证实。”这一判断的错误是:1.肇事当天朱晓佳为平安保险公司到蒲缥勘察现场王飞没有参加,并不知情。2.认定“朱晓佳当天驾车不是办公事”与重申法庭查明的事实相反,朱晓佳当天确实是受平安保险公司指派驾驶云M33008号车到蒲缥勘察现场,这一事实平安保险公司在重申中并未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明发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公平,我们作为受害人,我们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所以我们不服判决。

  
          2.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免除车主隆阳区和车辆使用人平安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3. 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受害方的我们因办理我儿子的后事及在抢救我儿子时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这是合理的!!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并没有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定!!!



因此我希望并请求各新闻媒体能监督法院的这次判决,还给我们一个公理!!





受害人:张丽华


本人电话010—87836605     本人邮fanfucn@sina.com




20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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