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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股东沦落阶下囚,名义股东占有千万财富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5-5 09:25 审核通过

真股东沦落阶下囚,名义股东占有千万财富

一、案件事实介绍
(一)刘丙华个人虚假出资注册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丙华,男,身份证号410403197010302037,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关押于河南省第三监狱。
2003年5月,刘丙华虚假出资注册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主要内容:李印(刘丙华岳父)出资120万,刘丙华出资80万,李印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丙华为监事。
1、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银行征询函等签字均为刘丙华一人所为,包括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日期中月份的更改等(正常情况下月份很难写错)可以看出是刘丙华通过造假注册公司。
2、案件诉讼过程中,李印一直拿不出缴纳股款的原件,司法机关也取不到李印缴款原件。司法机关取得的交纳股款的贷方凭证与回单内容都不一致(因为是虚假出资,信用社不可能有真正一致的贷方凭证,信用社不想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或者其他目的后来补写),说明刘丙华与平顶山开源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共同做虚假出资所为,刘丙华、李印根本没有出资。
3、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至始至终没有提到注册200万资金的去向,其实要追究200万资金去向是不可能的,因为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就没有股东出资。如果有真实出资是能够在平顶山开源路农村信用合作社查到注册资金去向的,司法机关为何没有查?
*由此可以看出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刘丙华一人虚假出资注册的一家皮包公司。李印仅仅是挂名而已,不是真正的股东。
(二)开发新华苑小区项目带来现实或者将来的巨额的利益成为案件发生的诱因
2006年6月,刘丙华取得了开发“新华苑小区”项目,2003年注册的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时才开始运营,2006年6月李印患重病住院,李印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李印自己的证言、刘丙华供词以及所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证言均可以证明),公司运作中刘丙华自称董事长,张雷称总经理,刘丙华全面负责公司经营,运营资金均为刘丙华自己筹措或者转借,李印没有出资(从刘丙华供词及张雷的证言可以验证)。2006年11月份,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预售房屋,取得预收款500万元左右,公司运营可期待利益超过千万元。
李印曾经做过村干部,在刘丙华经营公司中确实帮刘丙华了很多忙是不可否认,但是李印获得有工资报酬。依然不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
(三)公司经营中的嫌疑犯罪事件
2007年4月,李印带领自家的亲属数人到公司软禁了刘丙华,查封了公司账册,强行接管了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李印于2007年6月份到公安局报案称刘丙华挪用资金300万构成犯罪。
客观事实是刘丙华确实在2007年4月挪用了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预售房屋款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平顶山市中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此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于2007年8月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后来又追加职务侵占罪进行侦察。
2008年12月11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判作出(2008)湛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丙华构成挪用资金罪(300万元)和职务侵占罪(43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其徒刑13年,后刘丙华上诉,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重大错案不开庭审理于2009年2月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09)平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
(四)刘丙华管理公司情况
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能够分清,公司的钱财既有用于公司经营开支也有用于家庭开支甚至包括给李印的治病开支等。
二、案情分析
关于本案件中的事实,姑且不论对刘丙华挪用资金数额认定是否准确,侵占公司数额是否准确,虽然笔者也对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敢苟同。但是我们应该弄清楚:
(一)刘丙华不能成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体。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刘丙华虚假出资注册的皮包公司,李印没有出资,也没有签署公司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无论如何李印都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从法理上来讲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被工商行政机关撤销法人资格,但是在被撤销以前只能够是一个公司法人,但是由于所有资金均为刘丙华筹措,李印股东资格的缺位,该公司就成为一人公司,刘丙华成为真正的唯一股东,虽然刘丙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代表,但是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一人公司里面,刘丙华自己可以决定公司资金的使用,所以刘丙华花了公司的多少钱,如何使用公司的钱都是有着决定权的。其行为最多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即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却不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从公司法学上讲,刘丙华注册的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被取消法人资格,如果被取消的话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项目就成为刘丙华的个人项目了,所以此时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钱财物都归刘丙华自己掌控,更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二)关于该案件的公平性探讨
本案件现在带来的后果是:
名义股东李印控制了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司经营的所有利益千万元以上,真正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在还欠公司的钱并且锒铛入狱,公理何在?
(三)关于刘丙华在某些口供中承认李印有出资,有控制企业的行为均系刘丙华不懂法律的假供词,因为没有其他证言佐证不应该被法院采信(从案件审理过程来看法院也没有认定,如果认定的话刘丙华就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刘丙华因为害怕承担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在部分供词中不得不承认李印有少量出资的股东身份以及受李印指使做新公司注册事项。
目前来看,没有任何李印出资的证据,也没有李印在07年4月份以前的管理证据。李印的身份仅仅是一名名义股东,在刘丙华经营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提供了部分帮助的一个人。如果从其取得工资报酬来讲最多是刘丙华雇佣的具有老丈人身份的一个名义董事长的雇工而已。
(四)重大疑问?
刘丙华在许多供词以及自己写的汇报材料中一再提到,李印不是股东,司法机关为何从来不查这个问题,案卷中那个假的交纳股款的贷方凭证怎么就进了案卷,是否有人故意作假(构成伪证罪)?司法机关有没有人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渎职犯罪?
李印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李印的行为目的是占有他人的财产,通过暴力以及诬告陷害使别人承担刑事责任,将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诬告陷害罪?还是抢劫罪?最起码按照现在的错误判决认定的事实他对虚假出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吧!
总结:刘丙华行为有许多违法的地方,比如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出资罪,司法机关为何不追究,其刑期最多3年。现在却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经营的千万元利益被一个假股东悉数获得,真正的经营者现在还欠平顶山市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数十万元侵占款应当返还并且锒铛入狱,试问天理何在?平顶山法院认定368万元的案件何止一个!平顶山的司法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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