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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分发住宅时可以出现滥用职权吗?

村干部分发住宅时可以出现滥用职权吗?

村书记或村主任在未经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将村内集体建设的住宅楼房(宅基地)以村民待遇的价格分给了一些领导干部,这样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吗?
因为本人是纪委人员,想从党纪处分的角度来定性为滥用职权可不可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从这里看,他们可以认为是从事公务吗?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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