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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的霸王法官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的霸王法官

原告于2006年3月24日向法院起诉,受理日期为2006年5月19日,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当时参加出庭的人有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审判长(万卫忠)、审判员(许建平)、审判员(孙涛、书记员(怀笑晶),原告委托人(我)、律师(钱林华)、被告缺席、被告代理律师(王建平)。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楼旭东、王刚、黄振乔3人
          (2006)平民一初字第607号,   (2008)嘉民一终字第364号
      我从2005年5月份就开始找对方进行双方当面协商不成——再到消费者协会进行协商、调解不成他不肯露面——再到起诉、不服——再去上诉——我一直是抱着要解决问题而出发的,可是被告陶防明却推三阻四,迟迟不露面,他把一切事情全部委托了倪律师和法官许建平来处理,如果许建平他们秉公执法,按正常案例一样走程序,进行调解、协商、取证,我怎么会要求做材质鉴定和评估呢?(因为被告私自更换了材料的品牌,比如:地砖罗马牌换成了陶城牌,地板菠萝格换成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燃气灶樱花牌换成了樱田牌等),如果他们秉公执法按原告委托的申请去做材质的鉴定和评估,我又怎么会不签字呢?(因为法官许建平他们私自把鉴定内容改成了:(装修质量不合格其经济损失补差),而我申请中明明写得很清楚是对(材、质鉴定和评估)因为我没有签字所以法官许建平就干脆想办法让我自动放弃重新鉴定的要求,在2006年11月30日再次发给我书面通知说:你一定要做材质鉴定也可以,那费用就还要加7700元,如果你在7天内不交的话那就算自动放弃,我就在规定日期内交了钱,却没有等到鉴定机构的任何人前来做“材质鉴定”,而在判决书的第6页上,许建平法官很明确的写着“其中一部分鉴定费用7700元是原告在鉴定机构人员到场查勘后再坚持请求鉴定机构增加鉴定项目造成的,而该请求意见又未得到鉴定机构采纳,故该鉴定费损失,本院酌定由双方各半承担。请问许法官:1)鉴定机构人员是在2006年10月头来现场做(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补差)鉴定的,因为原告不满意才没有签字的,所以法院才会在2006年11月30日再次通知“如果一定要做材质鉴定(品牌更换)的鉴定报告,就必须再交7700元钱的不是吗?那么为什么最终法院给原告的判决书和鉴定报告竟然还是那份”对质量不合格其经济损失的补差“报告呢?而上面却伪造一个到现场鉴定日期为(2006年12月15日)呢?这个日期(根本就是捏造出来的)不相信可以去小去物业查摄像记录的,如果法院法官许建平他们没有欺骗我缴纳第二次的7700元鉴定费,而又没有履行第二次来做现场鉴定的义务,那么我又怎么会说他们欺骗我呢?如果他们在2008年5月20日开庭时,许建平不是一口否决了那一万元鉴定费(因为没有正规发票)而法院不能作为有效凭据的话,我又怎么会说他收钱不给发票呢?在结案时(拿判决书的时候还口口声声说没有发票),可是却在判决书的第4页第五点里很清楚的写有鉴定发票一张(一万元),可我当事人却交了钱什么发票也没有收到,法官许建平不是在睁眼说瞎话吗?如果在2008年5月20日开庭时,许建平不是在法庭上说:(照片太多36张,录像带没有机器放,要退还原告),只要象征性留几张就可以了!在原告律师的强烈反对下,法官许建平才勉强留下了照片,但还是退还了录像带!(因为现场出现的问题多,而这些问题都是被告偷工减料造成的啊)法官这种做法合法吗?他不是在故意毁灭原始证据又是什么呀?如果法官许建平不是在法庭上零时找一个被告律师出庭(被告律师说:材料还没有看,也不知道今天开的是什么官司?所以我不知道要说什么)?我又怎么会说:法官许建平是个霸王法官,什么人出庭?什么证据在手?都不是关键问题!关键是许建平想让谁说话?他想让谁赢就让谁赢!其他都不重要!请问作为一名执法人员,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是当原告在二审时咬住:平湖市人民法院收费不给正规发票时,也就是在二审的第二次开庭时,审判员(苏江平)告诉我说:平湖法院前两天送过来了一张一万元的鉴定发票,我当事就傻了,但我还是理智的说:你可不可以让我看一下那张发票呀?他说可以的,他就拿出来给我看了,我清楚的看到上面的开票日期就是2006年12月15日的,那么请问平湖法院你们自己看看是不是前后矛盾了呀? 请问为什么2008年5月20 日在法庭上许建平一口咬定没有发票,这一万元不能成为有效证据啊?原告律师还当庭打了法院财务科老盛电话的,问他是不是收了我们两次鉴定费一共一万元的?是不是没有发票的?他说是的现在还是没有发票不是吗?我还听他们内部人说退庭后许建平和法院财务老盛为了这件事还发生了争吵呢!如果不是这样我会说他们伪造证据吗?如果他们拿出来的鉴定报告上面不是没有签发日期修改了到现场鉴定日期的话,我会说他们窜通鉴定机构作假吗?如果不是平湖法院故意扭曲案由,故意把鉴定内容缩小化,故意敲诈我交第二次鉴定费,故意不给我发票,故意错判,那么我会上诉吗?如果他们不是串通中级法院,又伪造证据(发票)那么他们又怎么会只对一部分材质进行更改补偿?而明知那份鉴定报告的鉴定内容、鉴定日期和第二次的鉴定收费包括那张一万元的发票都有问题,他们也承认平湖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有猫腻的而不追究吗?
如果平湖法院接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后,在三年之内,即便是在2011年8月20日前把这个案子执行了,了结了,因为我是个单亲家庭,我还等着这点钱给孩子交学费的话!我也不会再提这个不开心的往事啊,当我一审出来很不满的时候,去找过法院领导,我想找他谈谈,可是遭到了他们下属的层层阻扰,不是说不知道院长办公室在哪里,就是说院长不在,我也想解决问题啊,可是人家不想解决啊,他们根本就不理我啊,我又有什么办法呢?如果他们当时能当面跟我谈了,我根本就不会上诉,如果他们在开庭之前把鉴定发票(2次一共一万元)补给我了,我会在二审的时候咬住平湖法院收费不给发票吗?既然2008年6月17日发放判决书的时候还说没有发票,之后怎么又跑出了一张早在2006年12月15日开的一万元鉴定发票直接跑到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那里去了呢?是他们故意不给我发票吗?还是他们另有目的?他们的动机是什么?是不是我不提这张发票,他们就可以贪污这7700元钱了是吗?以上的时间推理,恰恰证实了鉴定报告是早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就已经出来了,也就是说这就是第一次的鉴定报告、是我没有签字的那一份报告,因为我委托申请上写得很清楚是要对:材、质鉴定和质量评估!而不是单单的质量问题补差评估,只是法院和鉴定机构的人串通好了,在报告上没有填上到现场的鉴定日期和签发日期罢了,等结案时许建平自己填上去就可以了,可惜的是他太“得意忘形“了,既然把鉴定报告的签发日期给忘记填写上去了。 现在虽然不包括那(7700元)二审也有判给我5072元的应得款,可是到现在为止中级法院判胜诉已经三年了,可是平湖法院还是迟迟不去执行,原因就是许建平他们也很不甘心,所以公报私仇。我向中级检察院提起申诉,他们却把材料转到地方检察院,浙江省平湖 市地方检察院一位姓沈的检察官最后通知我说:鉴定报告和发票确实有问题,但是这个案子关系到两个执法部门,所以我们也无能为力,我们只能对呢表示同情和抱歉!为什么老百姓要说理这么难?要维权这么难?要真相这么难?要公平公正就更难呀?      
     我晕死了!!!!每当我一次又一次给他们机会和时间(耐心等待,也许他们太忙了吧)而作出“退一步海阔天空”时,他们却得寸进尺,得了便宜还卖官!说我是无理取闹!说我有病!说我诬陷他,说我扩大事实等,如果不是他们一次又一次打击我,欺负我,我为什么要跟他们过不去呀?我也知道胳膊怎么拧得过大腿呀?民告官是难上加难!可我实在是忍不住了!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呀!

    所以恳求各网络的朋友们帮忙给转发出去,让这些社会的败类好好曝光曝光!让上面也重视起来!拜托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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