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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纠正支持法官卖法的错误

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纠正支持法官卖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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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奋起疾呼直言司法腐败转贴:新闻中心-新闻论坛-法制经纬 Re:人大代表比较两高报告:高法缺乏勇气 2009-03-14 23:56:25作者:zhdsh1944@sohu(zhdsh1944) 法官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实质就是卖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高行监字第166号是支持法官程永顺卖法,有该法院公章的通知书和另外两对比文件作为颠倒黑白的证据在《暖通空调在线-行业论坛-基础学园》首页滚动图片内滚动了一个多月。介绍有关该案文章在中国空调制冷网行业论坛上不到6个月的点击量就超过70多万人次该篡改空调技术发展的案例如不纠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也将永远载入空调技术发展史。
                案  情  简  介
一.颠倒黑白,篡改空调技术发展史
        由于送、回风机型便于室内气流组织的合理设计,按人们的设想,它应当是一种最好的设计方式。因此清华大学的《空气调节》,上海交大的《制冷空调的自动调节》等教材中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采用混风增压型,气流组织设计比较麻烦,在没有发现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原因前,设计人员不可能采用混风增压型,因此现有技术中的双风机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
        在《当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质量问题和改进建议》(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p37)一文中,就明确说明了现有的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也谈到了实测中送、回风机型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由于搞不清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也提不出混风增压型的改进建议。该文的作者是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以后简称六院)的高级工程师,全国暖通空调委员会的付主任委员张家平,该文最先发表在《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中,这足已说明97、98年不可能有混风增压型机组。
        王远春的专利《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找出了送、回风机型组合式不能按空调设计进行风量调节的物理原因,并提出了混风增压的设计方案。我们的文章《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用分子物理学的观点证明了送、回风机型的设计方案是错误的,并预言混风增压将取代送、回风机型,我们于99年12月中旬将文稿寄给了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主办的《制冷与空调》,该杂志立即在2000年第一期上发表了该文,这反映本行业对文中观点的赞同,该文的发表将使清华和上海交大的教材不得不删改其中的送、回风机型。这将彻底解决空调行业长期普遍存在的重大设计错误,纠正空调行业长期存在的技术偏见,对空调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
        99年底当我们向六院的张家平宣传混风增压型时,他还以权威的身份反对这项专利,2001年就有人举报六院在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空调工程中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们于2002年元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六院(设计方),雅士(广州)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士)(制造商)和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使用方)侵权。
        六院和雅士利用94年出版的《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以下简称《设备手册》)中一些画错了的送、回机型示意图,于2002年3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我们的专利无效,声称混风增压型是94年前早已存在的公知技术,《设备手册》是本行业技术人员不可缺少的工具书,并指责我们对94年前的公有技术提出权利要求。
        实质上《设备手册》是入编厂的产品广告,它们中的错误实在太多,连它的前言也不得不说:“也为各生产厂(入编厂)节约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其中的错误和不足并非少见,这些缺陷严重地影响到空调工程的设计质量…”我们有证据证明它只出版过一次,且只有2500册,而手册编委会付主任六院的张家平却拿不出它有更多印数的证据,这证明了“不可缺少的工具书”是大谎言.也证明了手册由于错误太多没有使用价值而被市场所淘汰。
        如果94年早已存在混风增压型,就意味着94年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设计错误已得到解决,《设备手册》的编委会付主任张家平97、98年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新技术,因此他不可能在《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和98年10月《暖通空调》的文章提到送回风机型,《制冷与空调》也不可能发表《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设备手册》中也不可能有送、回机型,但其中除了三个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送、回机型外,其它都是标准的送、回机型。
        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却篡改空调技术发展史,仍然根据《设备手册》P979和P1297中两个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示意图否定混风增压型的创造性,并2002年10月决定我们专利中最有用的专利权无效。这显然是在颠倒黑白。一星期以后,本人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
二.有法不依,以权代法。
        1.春、秋季节,机组在全新运行时,混风增压型中的增压风机完全不处理回风,不处理回风的风机不可能再叫回风机。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年9月29日)第34条中的等同判定原则(国际上通用的判定原则),回风机和增压风机是功能、效果和作用方式三要素均不相同的技术方案。而复审委却诡辩说:行政诉讼不适用等同原则,实质上,本案由侵权案引起,这就是说只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判错案后,侵权案就可以不执行等同原则,这显然是有法不依,要以权代法。
《设备手册》P979和P1297两示意图中回风机的选型原则和送、回风机型一样,其风量为送风机的80%,根据本专业的教材“通风机”中风机选型原则,增压风机的风量应和送风机的风量相等(这是空调行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否则将会产生一台干扰另一台的现象,这足以说明它们是画错了的送、回风机型。 根据程永顺《专利诉讼》中的综合分析原则,它们是地地道道的伪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上述方案和混风增压型是构造(性能参数)组合截然不同的技术方案。硬说他们仅仅称谓不同,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专利说明书应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目的),如果两示意图的确是混风增压型,它不可能宣传它的这一创新的目的,更何况它们还有许多矛盾重重的错误,连完全失了公正的一中院的判决书也不能否定它存在错误,而不得不说:“退一步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这也就是说:存在错误的东西也有创造性,并以此来否定我们提出混风增压型的创造性,并于2003年6月判决我们败诉,这显然是颠倒黑白,以权代法。仅根据示意图判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北京高院的“驳回”是回避我们的法律依据,判决是以权代法, 篡改空调技术发展史
        上述空调技术发展史和三条法律依据在判决书中连提都不敢提,就更谈不上反驳,上述三条法律依据在我们的上诉文件中多处强调,且有上诉文件签收回执单中的上诉文件佐证.
        从高院的庭辩记录可见,被上诉人完全站在第三人一边,并为侵权人作伪证,完全失去执法人的资格,他们不是在执法,而是在卖法。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对卖法的指责进行反驳吗?
       
                对证据的说明
        1.清华大学四种版本的《空气调节》复印件共5页,证明传统的双风机机组为送、回风机型。
        2..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p38复印件共1页,证明98年的双风机组合式空调动机组都为送、回风机型,也证明《当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质量问题和改进建议》一文没有找出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原因,因此也不可能有混风增压的建议。这完全可以证明98年前不存在混风增压型。
        3.“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封面及目录复印件共2页,证明上述文章最先发表在该论文集中,这证明了全国的空调专家讨论了送、回风机型存在的质量问题,但没有找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它反证了混风增压型有较高的创造性。
        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有关部分复印件共13页,其中有上海交大的《制冷空调的自动调节》中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根据“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的原理,送、回风机型无法自动调节);中国专利《全功能空调机》还想在单风机空调机内也设排风(实质上在单风机空调机内也设排风在原理上是行不通的)。因此现有技术中的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不可能不设排风。
        5.华中工学院李庆宜主编的《通风机》(1981年9月第一版)第236页复印件共1页;
        6.周谟仁主编的《流体力学泵与风机》(1994年11月第三版)第352页复印件共1页,以上两教材都指出,风机串联运行的条件是两风机的风量相等(或性能曲线相同),否则将会产生一台干扰另一台的现象,这说明两对比文件无法投入实用,仅此一条就可以完全否定复审委的两对比文件,没有任何一个懂空调的技术人员会这样去选型风机,只有不懂空调的人才会按两对比文件来瞎组合,任何一个空调权威也不敢在公开的空调杂志上否认上述观点。北京高院的判决书说我们没有证据否定两对比文件是大谎言,是伪证。
        7.《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P874、978、979、980、1286、1297页的复印件共6页,复印件中有指出错误的附加说明,证明手册中的一些组合错得太荒唐,也证明了两对比文件P979和P1297是矛盾重重,错误百出的瞎组合,其送、回风机的选型是错误的,它们都是无知技术。
        8.《制冷与空调》2000年第1期发表 “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的复印件3页,该文用排风段和混风段的静压分布图证明了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原因是由于结构上的问题,该文的发表是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由送、回风机型过渡到混风增压型或其它设计方式的转折。用无知技术否定混风增压型的创造性必将成为国际专利审查史上的特大丑闻。
        以上是8条证据是起诉和上诉都有提交过的证据,以下为上诉后补充的新证据。
        9.《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的前言和印刷数量的复印件3页,证明手册是入编厂的产品说明书汇编,是产品广告,由于错误太多,只出版过一次,且只有2500册,就被市场所淘汰。
        10.《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P519、P520、P964、P967共4页复印件,前两页证明P1297的回风机段不是混合段,后两页证明P979由于送、回风机的风量不同,因而与其配套的电机型号和电机功率都不相同。
            前述10条证据证明高院判决书第10页第1行:“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大谎言,是伪证。
        以下是申诉增加的证据
        11.北京高院的庭审记录第2页第2行:“朱:两风机串联是传统理论中就有的,对比文件从原理是没有问题,而且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这个证据是错误的.”从两对比文件的示意图可见,回风机和送风机是串联运行,根据证据5、6它们的风量应相等(或性能曲线相同),但两对比文件中回风机的风量仍和送、回风机型一样为送风机的80%左右,这违背风机选型原则,将造成一台风机干扰另一台的现象。由此可见,复审委的朱在法庭上为侵权人作伪证。
庭审记录第2页第18行“林:1286页虽有记载,但“见图3-28-11”不是本案说的图。” 而图3-28-11是回风机段的外形图,它里面根本就没有送风机,而回风机段是1297页组合示意图中的一个功能段,由此可见1286页里所说的回风机的风量为送风机的80%显然是指1297页的图。由此可见,复审委的林也在法庭上为侵权人作伪证。
13.上诉文件签收回执单
14.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年9月29日)第34条(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风机串联运行的条件是两风机的风量应相等是本专业性技术人员必备的基本常识,增压风机和送风机是串联运行,因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都没有必要说明增压风机和送风机的风量应相等。高院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二行:“对其所称增压风机的风量能够达到送风机的100%的效果亦未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阐述”的论述违背了上述通知中的法律依据,也没搞清案情, 还违背了审判长陈永顺在他的《专利诉讼》第19页“三.审判内容应以行政决定的范围为限”判案原则。

       
                                               专利设计人及代理人:章德尚      20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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