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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李明亚受贿非法持枪判11年

副县长李明亚受贿非法持枪判11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明亚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明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明亚自2002年8月30日至案发,任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明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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