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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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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商于2009年7月23日和我签订了采购350台太阳能的合同,合同规定:如供方在交接货物或将本合同涉及的货物出售给需方时发现不符号本合同约定的质量 型号 规格 数量等情形,供方均应及时给予退换货;供方对所材料接受施工单位的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并依据验收单据实结算货款。
  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相关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后,供方于伍拾曰完成制作安装,逾期每日处2000元违约金给付需方。
以上只是合同的主要部分。现在问题是因为房产商自己的原因工程直到2010年年底才安装验收完成,并且只能安装300台,因为房产商计划部的失误,现剩余50台没地方安装了。现在我要求房产商把剩下的50台的货款给结算了,并把从验收之日起到现在的这50台太阳能的仓库费用给以补偿,(因剩下的50台一直在我为此租的仓库里)。
可是房产商不想接受这50台太阳能,也不给仓库费用的补偿。这50台从签订合同到现在已经近两年的时间。我现在是不是可以要求他支付这个货款并给以仓库费用补偿,因为工期是50天,因为他的原因直到2010年年底才交工验收,是不是还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每日处2000元违约金补偿给我

[ 本帖最后由 2002923 于 2011-5-6 17: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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