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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无奈的判决......

一份无奈的判决......

请详:(2008)二中)民终字第9938号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的房屋系因其他单位欠付原告公司的工程款,用以折抵工程款的房屋,原告公司享有指定最终购房产权人的权利,被告在购买该房屋时系原告公司的职工,且经单位研究批准购房,故被告在办理购买房屋手续过程中虽然与开发商和原告公司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但与通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存在较大的不同。关于王承佑签署意见并加盖了原告公司公章的请示报告上载明购房方案的效力问题,虽然此时王承佑已不再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公司文件的效力主要以其公章来表明,至于由谁来掌握公司的实际权力,应当由谁来行使公司的权力,并非民事管辖的范围。被告在取得房屋权利后,应向原告公司全额支付房款的依据不充分。鉴于已存在类似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案件的生效的法律判决,本着执法统一的原则。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写给北京法院的信
原告可以哮咆公堂、可以一句话否认一切事实、可以睁眼说慌话,而法院一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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