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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患,不在“台独”,而在人事!

中国之患,不在“台独”,而在人事!

本论坛热议的南宁市民状告广西人事厅公务员考试年龄歧视案一审原告败诉最近被广泛地报道,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尚不好评价。

不过,35岁的规定除了没有法律依据外,确实也没有什么道理。

我们选取的这个案件的样本原告,在2003年报考时就因为比规定为年满35岁的日期超了一天而被拒考:一天!人事工作人员的效率没有任何理由地高一点低一点,文件签早一天、签迟一天,就可以给一个报考人的命运之河划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给他的政治生命宣判死刑!?

2005年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按原来每年考两次的安排,有些人上半年就不超龄,现在是只安排考下半年这一次,上半年的考试取消了,下半年的考试有些人就超龄了!为什么上半年不考了,没有什么法律上的理由,也没有可以向社会交代的情理上的解释。

即使35岁规定是合法的,那么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取消一次考试,行政上应该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因此而影响考生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以法律的方式负责任!哪怕是以某种通融来掩盖自己的责任也是可以被社会谅解的:我们的人事部门连掩盖错误和责任都不需要了,瞧,多牛!

没有法律,没有理由,没有责任!这就是我们的人事管理!

中国之患,不在“台独”,而在人事!
35岁的道理在于可以基本保证你给国家至少要服务20年,否则你50多岁了再来做公务员,身体也不行了,就等着来享受国家给你的医疗保险,过个几年就要退休享受公务员的退休待遇,这可花费的都是纳税人的银子啊。所以35岁以上的做公务员要先放弃医疗保险和退休待遇才公平。
怎么不是一回事?政府机关也是雇主,招聘雇员当然要为本单位和纳税人考虑利益最优化,身强力壮年轻的当然可以更好的为人民服务,难道非要招一群快到退休年龄可能有病的老头子来吗?别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年龄限制,国家机关怎么就不行呢?我建议公务员招考可以换一种表述方式,将35岁的限制改为距法定退休年限尚能有25年工作期限的限制。这样就更好理解了。
不知道你是否了解进入公务员行列不是只有考试录用一种方式,而且考试录用这种方式也只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低级”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那些掌大权、花大钱、办“大事”的公务员根本不用考试那么辛苦,只要“领导”用得着你,大笔一挥下个文件就OK了(当然之前象征性地开个会研究讨论也是必须的)。别说35岁,只要你不断气,要办的都可以把你办成公务员!

我们这里仅仅是为那些正在和即将为争取属于打杂层次公务员职务的人士讨一个公正权利的机会而已。虽然讨这种权利已经是蚍蜉撼树的伟业了!但是,我们是希望从这种很大的小事做起,为法治进程做一小点点的推动。如果连这一点都不能被大家理解,更加使我们觉得今后的法治之路会万倍的艰辛!——当然,这种状况也许跟我们的宣传机器运转状态有关,大家不能充分地了解一些他们应该很好地知道的事情;我们这些先懂得略多一点的,也无法在更有效的范围内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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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用吗?超过了法定期限54天,法院判决不违法!
由公务员考试必须35岁以下,超过一天也不行,由此所涉及到的法律层面说起。
我手上有一个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0)玉中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原告李庆状告玉林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说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经法庭审理查明,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为:原、被告提供的玉教审字(1998)第5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原告签收的时间证据),被告提供的区劳教委的桂劳教函〔2000〕1号函(法制局收到的时间是2000年1月19日,该函是经区劳教委把李庆的复议申请书转给玉林市受理的证据),及玉林市法制局2000年1月21日《关于滕建凉被劳动教养一案的说明》复函,2000年玉复不字第2号《送达回证》(签发并邮寄的时间是2000年3月14日,李庆收到时间为3月29日)。因此可计算出,被告经过了54天才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玉林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元月23日作出的玉复不字(2000)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上诉人李庆申请要求对(1998)玉教审字第5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复议,因申请复议期限已过作出了不予复议决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超过期限证据充分,依照《复议法》不作复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答复而推定为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亦不因此对上诉人超过复议时效的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玉林市中级法院违反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规定。把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转移为对公民是否违法进行审查,这种手法目的是掩盖政府的违法行政。明摆着玉林市人民政府超过了五日内审查行政复议的违法事实,偏要认定申诉人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诉人李庆即便是犯了杀人罪,难道成了人民政府违法行政的理由吗?这分明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伯姓点灯。”政府不受理就可违法行政啊!
在这个案件中,是否应当受理李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是本案的重点,如果审查认定并判决玉林市人民政府违法,这个《不予受理决定书》只能撤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所以,法院系统内的腐败是法律无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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