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暴君与恶魔都是人类的公敌——兼为无党派解迷惑

暴君与恶魔都是人类的公敌——兼为无党派解迷惑

鉴于无党派等均在暴君与恶魔的认识问题上总是犯迷糊,出现一方面推崇民主与法治,反对萨达姆等的暴政;一方面又总对残害无辜的恶魔下地狱大惑不解。本葫芦现准备了一锅热腾腾、香喷喷的“醍醐”来“灌顶”,不知道喜欢不喜欢。

一、暴君与恶魔的比较
暴君与恶魔虽有不同之处:犯罪的基础、方式不同,暴君手执公权,基本是“依法”“犯罪”(兼有理论上的犯罪和事实上的犯罪两种属性);恶魔手执刀枪,全是违法犯罪(完全就是事实上的犯罪)。相同之处:暴君与恶魔都是民主与法治的“爆破手”。暴君侵犯的主要是不特定人、抽象人的权利,可能是一个群体、一个阶层、一个种族,甚至是全体国民的权利,当然也有针对特定人合法权利的驳夺;恶魔侵犯的基本是特定人、具体人的权利,是有名有姓的个体。总之在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是殊途同归。

二、邪恶与权利的比较
惩处一个暴君可能换来一国的清平,惩处一个恶魔可能换来一方的平安。惩处暴君基本不能依法进行,如果必须严格依国内法进行,那相反惩处暴君的人才是“违法”的。但惩处恶魔却可以严格依法进行,可以说惩处恶魔是人类普适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共识。就算是萨达姆这个暴君把本国杀人放火的家伙送上绞架也是正义的。因为相对而言,惩处少数恶魔确实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这个道理,无党派应该是很清楚的。如果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而极力为恶魔主张权利,与为暴君主张权利的性质基本一样,造成的客观结果都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对多数人权利的漠视。老无也许可以为恶魔钻法律空子、起死回生找出法律依据,那你更应该、也可以到伊拉克为老萨找出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葫芦认为:为恶魔主张权利这种思维扩大化的结果就是为暴君主张权利;反对暴君,崇尚民主与法治这种思维的具体化就是依法严惩恶魔。如果你还在固执地认为恶魔与暴君不能相提并论,恶魔就是应该送去作精神病鉴定。那等什么时候,有个更为狂燥更具高智商的恶魔也手执公权,有你好看的!
我领教过你的多个帖子,你是个法盲,在法治论坛上你只会讲政治说教,你不懂如何办案和如何分析案件。
对法的理解和运用,除了死记硬背法条(但你经常一知半解),更需要掌握法的精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除了看到表象(但你经常看到假象),更需要全面认识客观真相。关于老丘的事情,从这个论坛上很多贴子都能反映出丘作案的前因后果,谁再去挖空心思讨论是否鉴定的法律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根本不需要在鉴定问题上争执。
我对邱案该怎么判从未发表过意见。我只认为审判程序违法。
法律审判不是简单的报复。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审判违背法律审判的目的。也必然造成很多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危害比个别人的犯罪行为更严重。
这才是邱案争论的真正意义。

TOP

楼主虽是个法盲,但他的情商却惊人之高,只要他一见雌性动物就无需死记硬背的会立即发情!可见他对发情的理解和运用已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对此实在令人佩服得五体投地的地步了!!!

TOP

  为什么有些做了一辈子“法律人”的退休人员的法律智慧却远不如一个刚出道的小律师的水平高?
  为什么少数“法律专家”和少数人为邱兴华鸣怨叫屈?
  本豆在《从人的三重境界谈5位法律专家的建议》的帖子里认为的原因是:“就“修炼”时间的长短而言:道佛两家都不在乎时间的长短而讲究一个“缘”字。”......
  ——因为认识论告诉我们:能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层面上才能表明一个人的能力!有些法律人虽然与一般老百姓相比多知道了一些精神病杀人可以免死以及精神司法鉴定的法律程序,但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讲,仍然只是一些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老太太和老大爷们虽然生活了一辈子,但是并没有对生活悟出有理性的东西来。他们一生中谈话的内容无非是一些家长里短;所见所闻而已......

  为了使有些人尽快地从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层面上来,葫芦在给这些人上完主帖的课后;豆子再对这些人补课如下:
=================
  在哲学上,本质内部也是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的。对本质的现象直接概括出来的观点属于知性层次,对现象的本质进行间接的反映得出的观点属于理性层次。知性层次和理性层次是上升到本质内部进行的划分。知性层次的特点是直观性,它与现象之间保持直接的联系,具有同一性。在现实中知性层次的解释很容易被一般人理解,因为它具有可以被人们感知和容易认识到的现象作为实例而加以说明的。而理性层次的特点是间接性,它与现象之间没有直接性的联系,二者之间具有对立性。因此,理性层次的辩证法往往不容易被人理解。因为它需要通过反思间接地认识到。
  知性辩证法与理性辩证法相比,它的特点是直观性和通俗性。理性辩证法的特点是间接性和深刻性。知性辩证法属于初级本质的辩证法,理性辩证法属于二级本质的辩证法。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了辩证法内部的两个环节。如果我们用哲学的语言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话,那么,知性辩证法把握的是不同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理性辩证法把握的是同一质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
==================
  随着一声枪响,邱兴华被天经地义地、合情合理也合法地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现在,之所以有些人仍然为他鸣怨叫屈,有些是因为别有用心;有些是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悟性浅薄所限制。如果说后者有些有悟性基础人通过进一步学习法律可以对法律的理解上升到理性认识层面上的话,那么,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天生缺乏悟性的原因就注定了他一生只能对法律的理解限制在感性认识的层面上了——现象是:抓住一个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启动精神司法鉴定程序的“鸡毛”来对抗真正的“令箭”,而只会“辩法”而不会“析理”的人最容易犯的低级错误就是:只有抠法律的某个字眼的能耐而没有能力理解法律的本质以及不知道法律上还有其他“字眼”的规定。

TOP

豆子表现出不可理喻状态了。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