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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界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几个问题

论界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几个问题

界定集体讨论型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从集体讨论者对案件是否具有决定权和集体讨论者支持枉法裁判决定的主观故意两方面进行判断。


  □执行人员是审判人员的一部分,执行中的枉法裁定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审判程序,因此执行人员枉法裁定可以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


  □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判的本质相同,都是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因此枉法裁判行为应包括枉法调解。


  一、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


  由于民事、行政案件事实本身的纷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庞杂,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观点、看法是正常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别是允许的,出现错误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要把枉法裁判同有一定争议的判决、法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裁判确定当事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比例有一定的偏差等情形区别开来。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 龃砦蟛门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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