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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冤案的反思:刑事警察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赵作海冤案的反思:刑事警察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赵作海冤案的反思:刑事警察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赵作海沉冤11年,舆论哗然。作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并不感到惊诧。无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他们的冤狱都只是冰山一角。和其他的蒙冤者相比,他们算是幸运,所谓的“被害人”重新回到了人间,铁的事实证明了他们的无辜。而且,他们终于等到了冤案昭雪的一天。还有那么多“被害人”确实死亡的蒙冤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们不由得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冤案?如何防止冤案的再次发生?这个问题不得到解决,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佘祥林、赵作海。

笔者在多年前曾经写过一篇《荒唐的“命案必破”》,论证了“命案必破”这一指导思想的巨大危害。笔者认为:公安部提出的“命案必破”,虽然震慑了犯罪分子,但把它当成工作的一项硬性要求来执行,容易使执法人员迷失方向、丧失理性。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侦查人员要寻求破案的证据,首选的当然是“证据之王”――口供,刑讯逼供就必然会出现在破案过程中,程序正义将不可避免的无立足之地。

除了“命案必破”的压力之外,我们不得不承认,警察自身的法律素质偏低是导致冤狱出现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警察队伍的人员构成主要包括:复员转业军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和社会招录人员。大部分警察,尤其是从事侦查工作的刑事警察,他们没有接受过全面、系统的法律培训。在平时的工作中,更侧重于对警察的身体素质要求,往往忽略了他们的文化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的提高。在法律素质方面,也主要集中在对刑事诉讼方面的培训,忽视了全面的法律学习。警察队伍法律基础薄弱、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普遍存在,令人忧虑。

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已经建立起武装警察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向文职警察逐步转化。对于警察而言,所谓的“文”,主要就是法律知识的培训。

“刑事警察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想法在笔者心中由来已久,赵作海冤案发生后,笔者特意搜索了一下,结果发现,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至今都没人提出这样的观点。到底是为什么?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今后凡是想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者,必须首先通过由国家司法部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此,司法考试成为法律人走向工作岗位必须要通过的一道门槛。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虽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争议,但是在提高法律队伍的整体素质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功不可没。

令人不解的是,作为法律共同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的人民警察却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原因何在?难道公安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吗?难道人民警察可以不需要较高的法律素质吗?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是互相衔接的。我们对担任公诉和审判工作的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却对处在第一线、担任极其重要的侦查工作的人民警察网开一面,这种结构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侦查机关肩负着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任务,侦查人员可以决定对普通公民采取各种形式的强制措施。虽然检察院有“侦查监督”部门,但是监督的力度毕竟有限,主要还是靠侦查人员自身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对当事人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这对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在侦查环节错误地立案,错误地拘捕了当事人,理论上来说,在公诉和审判环节可以做出纠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尊重,大量的错案只能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赵作海冤案中,检察机关就是迫于公安机关已经形成的错误,只有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也是心知肚明,在判决的时候留有余地,没有对赵作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问题。由于侦查机关某些办案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导致一些民事纠纷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案件进入公诉和审判程序后,公诉人和审判员也注意到了案件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当事人已经关押了较长时间,涉及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国家赔偿的问题,只能采取折衷的办法,以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轻刑的方式进行处理,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而另一方面,有的侦查人员又过于谨慎,对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导致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最终放纵了犯罪。这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是常态,但是也极大的影响到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提高侦查机关尤其是警察队伍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社会必然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人民警察队伍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巨大的社会责任,对所有的警种都提出较高的法律职业素质要求,显然在当前并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用与法官、检察官同一的标准要求负责侦查工作的刑事警察,并不是苛求。只有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站好了第一道关口,才能提高整个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侦查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你我成为下一个佘祥林、赵作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律师 13811730921

2010-5-13
我要把你这篇帖子牢牢的记在心里,
尽放P , 有几个警察能考到律师执照的
这个要求高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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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必须的

既然刑事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那就必须和所有的执法者一样,我相信人的潜力是无限的,就看怎么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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