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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天平

法官的天平

法官的天平
昊歌
2008-3-9


有一个法官这样写到:“我最早接触天平,是在初中的物理实验课上。那一架铮亮的天平被物理老师从匣子里小心翼翼地搬出来,让同学们轮流上前亲手称量物体的质量。??????当时我想,让天平平衡可真难呀。长大后,我到法院工作,法官制服的肩上有个天平。后来,新的制服把天平挂在了我们的胸前。联想起第一次接触天平时的情形,再加上这些年在法院的耳濡目染,我对天平的感知愈来愈深刻,对天平的情感愈来愈浓厚”。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他认识到,做一个好法官的“关键就在于他们能够用正义、信念和忠诚,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为私情所动,不被私利所惑”。

通过这段文字,我们感到,这个法官可称之为是一个视法官为神圣职业的法官,是一个视天平为自己工作的图腾的法官,我们甚至可以认为,他是一个称职的好法官。但是,以上这些只能证明他对法官这个职业性质的认识是正确的,他是有正义感的,他在主观上是要做一个国家人民信得过的好法官的。然而,我们还想知道的是,一个法官是怎样使用这个天平的。

他认为,“法官在诸多的矛盾和纠纷之间,在当事人双方的争讼之间,如履薄冰地操持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砝码,维护着法律天平的平衡”。我以一个有26年工作经验的律师的眼光看,这段话所表述的概念是不够清晰的。法官的天平,其一端放的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另一端放的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律事实”是天平的“被测物”,“法律”是天平的“砝码”,。称量的方法是,法官用法律来称量法律事实,一个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客观的不变的,法官用增减法律砝码的方法来使托盘的两端平衡,使天平的指针指向天平刻度盘的中央,从而起到一个法官用天平来判断是非,决定责罚的作用,或者说,从天平指针是否没有偏离来判定法官判决的正确与否。在这里,法官是一个天平操作员,而不应是法律的代表或化身,法官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天平的“被测物”,而并不是与“法律”共同构成了天平的“砝码”,法律的尊严来自于国家的意志,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法官的职责而非是法官的职权,所以,通俗的说,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里,法官应该是一个能够循规蹈矩,正确准确熟练的适用法律(增减砝码)的天平操作员。

我们再来具体的看一下这个法官是如何使用天平的,他讲到“天平的一头儿是事实和法律,另一头儿是操守和良知”。他的用法果然错了,他把本应是被测物和砝码的事实和法律放进了同一个托盘,而另一个托盘却放进了法官的操守与良知,这样混乱的操作方法将会得出一个什么样的结论呢?我们无论如何也难以得出结论。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他这种操作方法的混乱呢?原来,他看到“社会上有很多看不见的“手”在干扰着法官的“称量”,他们纷纷向法官抛来了人情之风、物质之诱,想让天平向着某个方向倾斜”。他为了使自己不受这许多“手”的影响,故而就把自己的“良心”也放进了天平托盘。从感情上我们可以理解,他要做一个好法官,而从工作职责上看就是错误的,他把自己的“良心”放错了位置,他忽略了天平的两端应该是“事实(被测物)”和“法律(砝码)”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把自己的“良心”也放在托盘上。

总的来说,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好的法官,他能够认识到法官工作的圣洁,一心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他的错误在于在天平使用的方法上。我们不能小看这看似不大的错误,它会因法官思想观念的根本错误导致法官犯更大的错误。如遇上述法官还算万幸,但有些法官把自己当作了法律的代表和化身,把自己放在了天平中央支点的位置,靠自己的意志和臂力来调试着天平两边的平衡。那么,他们天平两边的托盘上将会放进什么呢?据我常年与法官打交道的经验看,总结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一边是原告,一边是被告。这是法官最常见的观点。曾经有一个高级别(不便透露)法院某庭的庭长,他的话可谓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一次我们共同讨论一个案件的时候他对大家说道:“我是一个20多年来研究某某法律的人,在所从事的审判工作中,我们也是很难的,我们要一手托两家,站在公正的中间立场上,严格的用法律来评判原被告之间的是与非??????”。这话乍一听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错误,而且还很貌似公正,但是,准确的说,他有两点错误是很明显的,其一,他把原被告放在了天平的两端,也就无法称量案件事实与法律是否平衡。其二,他把自己放在天平中间作为法律的代表和化身,而把自己是天平操作员的法官职责当作一种可以高高在上并美其名曰中间立场的权力,这样就很容易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判决上夹杂进自己的个人意志。

当今社会上法律界有很多丑恶现象的产生大都来源于此。中国自古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一说。如果法官用自己的意志来代表法律,就难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如果法官屈服于金钱,他的天平就会向持有更多金钱一方当事人的那边倾斜。我们知道,在天平的横臂上有一个可以移动的砝码叫做“游码”,中国古代的时候把它叫做“权”,它有替代砝码使天平两端平衡的作用。那些把职责当作权力的法官,就会用这个“权”(权力)来代替“砝码”(法律),假设当被告方当事人有钱行贿但理亏时,他的托盘必定向上浮起,法官为了得到贿赂,就必须用手中的权力,将“权”向被告方移动,而这个“权”就是他手中的法律,既然他是法律的化身,他就可以任意的解释法律,以期做到表面上看似的平衡。进来,有些早年离开法院干律师的朋友很懊恼的讲:现在法官一年的收入(指黑色收入)比律师都多,要是现在叫我离开法院,我可不出来了,可见,这种使用天平的方法是丑陋的罪恶之源。

第二、一边是判决,一边是上级。这是法官最无奈的选择,正所谓“上命难违”。一个法官在承办一个案件的时候,如果遇到了上级的干预,这时的他就什么都不是了,此时的他既不是法律的化身,也不可夹杂自己的意志,更没有了高高在上的感觉,此时他只是一个只能惟命是从的奴仆。他只好把原被告从天平上拿下来,在天平的一边放进长官的意志,去称量另一边自己所做的判决是否符合长官的意志,如何使长官满意和如何做这个判决是他考虑的主要问题,而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放在了九霄云外。对一个承办法官来讲,这实在是一种很无奈的选择,如果他是一个好的法官,受长官意志的影响,他也不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他们往往不遗余力的采取调解的方法来在原被告之间和稀泥,如果成功即可达到上级、原告、被告三方都满意的效果,这样即可对得起上级,又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否则,罢官撤职是难以承受的。

第三、一边是判决,一边是下级。这也是法官最无奈的选择,但这完全是一种出于“官官相护”的做法。一个法官接到从下级法院上诉或申诉来的案件,绝大多数都会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改判的也只是少数,因为,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改判,就意味着下级法院的错误,承办的法官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个法官所判决的案件屡遭上级法院的改判,那么这个法官的前程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所以,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情况下并不轻易改判下级法院的判决,多数情况下是在发现了下级法院判决的错误时,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决。前边我们提到的那个法院的庭长,我们一起讨论的就是一个从下级法院上来的申诉案件,大家都发现了那个判决的错误,可是他却坚决的表示不能改判,谁都知道他尽力描述的所谓的公正无非是在维护着原判法官的尊严而不是法律的尊严,但这却是他无奈的选择,因为如果他改判太多就会得罪人太多树敌太多,这对自己是极为不利的。
从以上三种使用天平的方法看,我们并没有看到法官把案件事实和法律放在了天平上,案件事实和法律没有被尊重,而是被法官任意的解释,他们所注意到的是自己的权力和以自己为中心的利益(不得罪上下级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唯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人愿意去认真的考虑。这些情况虽然不能概括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但它的蔓延却应该引起注意。

法官工作的神圣在于,国家和人民出于对他的信任把这样重要的天平交由他来操控,神圣在于他的职责而不在于权力,他们不是法律的代表和化身,并不应该把自己放在天平中间的位置,支撑这架天平的中间立柱是国家,而不是任何一个人,判断是非的依据是法律,也不是那一个人,法律所代表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更不是代表着那个人,而一个法官就应该是一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代国家操作天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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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

呵呵

行政化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做到独立公正的判案的。
这种现象的成因是需要研究的。
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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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让天平公正,就应该保持司法的独立,包括对于政党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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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类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不应是政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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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律师?

当前的司法不公触目惊心
贪污腐败不及其害之一二
考虑到社会稳定,革命式的猛药是危险的
那么济世良方是什么呢
那就是
异地上诉和判例法
上诉法院由上诉人选择
可本地也可异地
如果上诉到异地中院,差旅费由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和当事人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
可在当事人的请求下,由一审法院提起高诉于高级法院
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考核、相关人的奖惩与胜败诉挂钩
判例法典之外的案例应由全国高院参与复核

司法独立不是事情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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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楼主评论一下下案中法官的天平,还有管法官的高院院长的天平?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今年2月15日,一位92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口吐白沫。过往行人无一理睬。体育舞蹈教练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9名路人见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日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本报记者就此找到公丕祥院长希望了解和解的具体内容,但他表示,具体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

  江苏团人大代表孟宪忠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彭宇案的最终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他认为,不管和解的结果是什么,这个事情应该让全社会知道,因为它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孟宪忠说,2月15日一个老太太在街头摔倒长时间无人理睬,好心人报警要拉上9个目击证人的事对他触动非常大,“这件事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众的道德取向。”

  本报从有关途径获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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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一直在改,依然无法摒除贪腐和暗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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