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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署规定内部报刊资料出版发行需准印证

版署规定内部报刊资料出版发行需准印证

北京日报9月29日报道  针对近期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的情况,新闻出版总署28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还有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内参”、“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在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明确,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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