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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旅馆内强奸女孩 其朋友趁火打劫强奸更多次

男子旅馆内强奸女孩 其朋友趁火打劫强奸更多次

  被辱向他求助哪知他更无耻

   ■李军 记者 单丹/报道

  本报吉林市讯 15岁的女孩丽丽与同村的柴某一同从蛟河市来到吉林市,被柴某诱骗到旅店强奸,柴某的朋友任某看到女孩哭着求助,他又趁机强奸女孩3次,还抢走了女孩身上的100元钱。

  据犯罪嫌疑人任某供述,柴某是他的朋友。2009年9月18日,柴某领着他们村的15岁的女孩丽丽和他在吉林市龙潭区一旅店见面,丽丽面容姣好。随后他在网上的一个女朋友也来了,柴某说他俩碍事,暗示他们出去,他要跟丽丽发生关系。他们出去大约一个半小时,天快黑了,他就回去了。进房间,看见柴某只穿个内裤在床上躺着,丽丽一丝不挂,眼泪汪汪地对他说:“叔,把衣服给我”,看到丽丽小模样,他心里好难受,有点怜香惜玉,刚要递衣服。柴某说: “给什么给”,柴某不让,但他还是把衣服给丽丽了。随后抢走了丽丽身上100元钱,一起去吃饭了。当晚,柴某和他那个女网友住在一个旅店,他和丽丽住在另一个旅店。一进屋,他就强奸了丽丽。随后他带丽丽去找柴某,在柴某那家旅店,再次强奸了丽丽。还恐吓说如果敢报警,就把他们俩的性爱视频传到网上去。几个小时之后,他再次强奸丽丽,丽丽反抗,他就扇她耳光并呵斥说:“你不同意就跳楼吧!”没想到丽丽真光着身子从2楼跳下去了,幸被人救下。

  昌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利用被害人处于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状态下,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柴某强行脱掉妇女衣物,采取按压等暴力手段,意图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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