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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别字闹得笑话

错别字闹得笑话

正腐官员;前腐后继。
繁荣娼盛。笑果显著。
三个代婊;咳血发展。
白收起家;勤捞致富。
得财兼币;择油录取。
检查宴收;提钱释放。
为民储害;喝血社会。
造假已成为当今社会常态,权力参与造假、以权造假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造假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造假;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造假。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造假就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广州市天河规划分局局长许文进的造假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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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已成为当今社会权力的常态,权力参与造假、以权造假祸国殃民之势。权力造假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造假;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造假。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造假就达到了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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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腐官员;前腐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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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的法律 被枉法的裁决(转)

要求调查原广州天河规划分局局长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的的呼声从2010年5月17日原广州天河规划分局局长许文进及其表弟梁锡源制造的侵权案开庭开始,经过近六个月的时间,广州公安在法院要求下,又进行了补侦,但公安没有任何理由地拒绝调查许文进在2007年5月8日从其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人民币给张作为许文进50%股权转让的部分股东认购款的事实以及公司记账凭证和银行相关文件中记录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的相关证据的要求,公安不去银行调查,只是找许文进本人及其利益相关人进行所谓的调查,法院也以仅仅凭着许文进及其利益相关人的无任何事实依据的说词,做判定依据,无视时间、事件及人物关系的铁证事实,否定许文进真实股东的身份,强行认定梁锡源是公司股东。法院还对辩方对控方提出的不实证据提出的大量翔实的答辩----包括详细论证的控方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不实与不合理及不能作为资产差价依据的理由及质疑等不做任何解释,并完全一概不予理睬,于2010年12月14日第二次开庭宣判被告有罪判刑12年。

法官如此公开、公然地掩盖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的行为,完全出于其立场的偏颇,是置法律和公平于不顾,是彻头彻尾的枉法裁决。

从案件过程的本身就说明此案问题大,猫腻多。

首先,农民身份的梁锡源,以假股东的身份、凭着许文进及其利益相关人合谋出具的伪证报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立即立案并积极展开调查。

其次,公安在拘留被告后向广州市检察院提起批捕,当即被检察院否决。说明公安拘捕理由与证据充分不足;

第三,公安又提出批捕复议,这时,检察院同意。为何检察院出尔反尔?为何公安如此尽心尽力、执着坚持?

第四,公安第一次对被告提起诉讼,被检察院否决,要求补侦,说明公安的起诉理由根本不足;

第五,补侦后,并无任何新的有力证据,但公安仍旧第二次对被告提起诉讼,此次再被检察院否决,第二次提出补侦要求,这充分证明公安根本就不具备起诉的有效证据,也反证公安当初立案是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条件下的不当行为;

第六,补侦后,在依旧无任何新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公安第三次对被告提起诉讼,尽管起诉书依旧无事实依据,尽管公安将发生在许文进身上的相关事实硬性套在梁锡源的身上而导致在时间、事件、人物关系的一系列自相矛盾,但检察院还是接受了,并按公安提起诉讼的文件的原样提交广州法院;

第七,法院开庭后, 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再次要求公安补侦,这本身就再一次证明了公检方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此次公安的调查依旧是本着掩盖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的事实为目的,公开意向取证。公安竟无任何理由地拒绝辩方律师向法庭提出的要求调查许文进在2007年5月8日从其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人民币给张作为许文进50%股权转让的部分股东认购款的事实以及公司记账凭证和银行相关文件中记录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的相关证据的要求,公安根本不去银行调查,只是找许文进本人及其利益相关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依然是局限在许文进及其利益相关人的无事实依据的说词。

第八,法院不仅对公安拒绝按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对许文进调查的合理合法要求采取了认可的态度,法院还无视辩方对指控提出的所有质疑;无视许文进真实股东的事实;无视梁锡源所谓股东身份的种种与事实的矛盾;无视关于所谓梁锡源与罗(徐)、阮资金关系的确认,除了他们本人之间的相互证词外,无任何事实证明;无视公司账目及公司在银行投资文件中有足够证明许文进与这些资金的关系及许文进是公司真实股东身份的证据;法院甚至还对辩方就控方提出的不实证据提出的大量翔实答辩——包括详细论证的控方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不实与不合理及不能作为资产差价依据的理由及质疑等不做任何解释,完全一概不予理睬;法院仅仅凭着许文进及其利益相关人的无任何事实依据的说词,做判定依据,否定许文进真实股东的身份,强行认定梁锡源是公司股东,法院否定辩方提供的合理证据,并于2010年12月14日第二次开庭宣判被告有罪判刑12年。

请问法院为何纵容公安没有任何理由地拒绝调查许文进在2007年5月8日从其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人民币给张作为许文进50%股权转让的部分股东认购款的事实以及公司记账凭证和银行相关文件中记录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的相关证据的要求?而这一事实恰恰推翻了许文进之前声称与张从未有过任何资金往来的供词。请问法院为何无视辩方提出的事实依据? 为何法院可以接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为许文进证明其不是股东的所谓证人的无事实依据的说词?为何公安不敢去查许文进的银行转账记录?为何在整个案件中公检法由始至终贯穿的是公开地隐瞒证据、无视证据、意向取证、直至枉法裁决?

无事实依据的判定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公开的执法犯法,法院必须给出明确的有理有据的答复。公务员经商,触犯党纪国法,公务员公然合谋以伪证陷害合伙人更是国法难容。

强烈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详查许文进的真实股东身份,严查本案中出具伪证、公开地隐瞒证据、无视证据、意向取证以及枉法裁决的一切违法行为,纠正本案在一审作出的一切不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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