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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晓岳律师:日本地震能“震”回在日务工的中国人吗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4-7 17:57 审核通过

聂晓岳律师:日本地震能“震”回在日务工的中国人吗

■事件导读: 日本“3·11大地震”不仅仅是一次日本历史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同时还伴生着海啸,和随之而引发的福岛核电站的核泄漏事故。地震期间在重灾区的中国研修生在中国驻日使领馆的安排下,绝大多数陆续转移到安全地带或依据个人意愿暂时回国避险。但严重的天灾和人祸同样使在其他地区的中国研修生家属甚为担心,纷纷要求中国研修生们回国。与此同时,华律网也发现有很多网友咨询关于日本研修生的务工问题!

某网友问:在日研修生因为地震等原因公司没有活干了,如果公司让回家的话有没有赔偿?合同还没有到期的。

我们合同期是三年,现在还剩半年时间合同就到期了,可是最近因为日本的地震和海啸。虽然公司没有直接受到影响,但是间接性的公司没有工作了,一周有时候都上不到一天的班,如果公司要求我们回国的话,算不算违约? 我们该不该得到赔偿呢?懂这样的法律的帮帮我们吧。

■本期嘉宾:

聂晓岳律师简介
聂晓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师。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累计承办了各类案件600余宗,累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与律师办案资源,其擅长于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拆迁安置,尤其擅长商品房买卖、租赁纠纷的处理。

聂晓岳律师的执业理念:热情、专业、服务,承诺你的委托履行我的承诺。

■本期主题:日本地震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


这是华律网收到的部分求助的截图

华律网编辑:如关于研修生的提问,他所在区域是安全区域,并未受到地震影响,能以地震为理由要求解约回家吗?他所谓的合同责任都有哪些呢?

聂晓岳律师:在安全区域内,研修生不能以地震为由要求解约回家。理由是安全区域在地震范围之外,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具有解约的正当理由,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任何一方均需认真履行合同,不得随意解约,否则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研修生解约须承担的合同责任,属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华律网编辑:如果因为区域是安全区域而不能解除合同,那如果是在重灾区呢?

聂晓岳律师:重灾区可以解除合同,重灾区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华律网编辑:对于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比如务工合同,旅游合同,能以地震为由而主张解除吗?如果能合同双方都可能需要承担些什么责任呢?

聂晓岳律师:需要具体分析:

(1)若在地震及核辐射的安全区域,地震及核辐射对人的健康、工作等无任何影响,则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解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相反,若在地震及核辐射重灾区,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华律网编辑:如第二个关于赴日务工的所述,对已签订合同并有交押金的,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怎么办?如果是定金呢?

聂晓岳律师:(1)在合同解除(无论合法解除还是违约解除)的情况下,押金均需退还给交款人,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将押金的全部或部分冲抵违约金。

(2)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任何一方自身的原因,不属于单方违约,故定金也应退还。

华律网编辑: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合同相对方又不解除合同,那他们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聂晓岳律师:在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合同相对方又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研修生可以发出书面《解约函》给对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在解约函送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拒不承认合同解除效力的,可以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律网编辑:请律师大概讲述一下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会不会因对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或日本人而有所不同?

聂晓岳律师:合同解除时,应向对方发送正式的书面《解约函》,阐述合同解除理由及法律后果,并按照对方在合同内预留的联系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给对方,对方是外国人的,在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延伸阅读:

研修生:指根据有关外国人研修的法律法规,批准一些民间团体(如中外研修生协力机构)进行的一种派遣行为(以研修生的名义),简而言之就是劳务,是一种接收外国劳动者的制度,是发达国家政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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