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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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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是泊头市一名普通市民,住南仓街95号。现向领导反映自2010年1月因与邻居王玉华、张海峰、辛立夫产生土地纠纷至今,其强行拦截我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又用砖挡在了申请人的院落边,使得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的问题。现请求相关部门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还我通行权!
1、2010年2月3日和2010年3月6日,王玉华等三人以通道是其所有为由,向我索要通行费,并出示了南皮县人民政府2009年7月7日为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我才得知我的唯一通道办在了王玉华等三人的土地证上。我不服遂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0年5月17号作出了“沧政复字(2010)0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明确了王玉华等人的土地证上不包括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通道。
2、2010年6月份王玉华准备将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拉上墙头,并又出示了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时间同为2009年7月7日、同样土地使用权证号的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天给王玉华等三人分别颁发了土地面积不同的同一土地使用权证号的两个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与原来的土地使用证的差别仅仅在于将该争议公共通道的面积颁到了土地使用证上,明确注明了该通道由王玉华等三人共同使用,排除了上访人的通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都无权将公共通道颁发在个人名下。南皮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王玉华等三人气焰嚣张,公然要在我方的院落旁加盖围墙,将本属公共通道的道路封闭起来,阻止我通行。
3、上访人于2010年7月12日再次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沧政复字(2010)112号”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至今王玉华等三人对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期间又用砖挡在了申请人的院落边,使得上访人的生产经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2011年5月22日凌晨晨4:00王玉华等三人又以公共通道下埋有其排水管道不允许载重20吨以上车辆通行为由私设禁行牌强行拦截住上访人的运输车辆。上访人随即拨打了110报警,110调解无果。此举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
2011-6-2上午王玉华又将上访人运煤车辆强行拦截。我拨打110报警,110来后听王玉华一面之词:说车轧坏了他的排水管道,要求赔偿。110要求我赔偿400元,算是调解......法院工作人员来后以同样的方法来调解,最后拿100元给了王玉华。110、法院没有给我出任何手续。此次拦截情况我有照片证据!!!上访人已于2010.3.29日因王玉华等三人强行拦截上访人生产经营的车辆,已起诉至泊头市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审结!申请的先予执行已作出裁定一年,至今未执行!
综上,现由于王玉华等三人的痞霸行为和法院、110不作为,严重侵犯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部门不给予及时解决,看着事态发展下去,势必会发生流血事件。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贯彻和谐社会,上访人也不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看到此类事件的发生。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解决,上访人将会逐级将该案上报。
为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上访人急切盼望早日得到答复!恳请相关部门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恢复上访人的通行权!谢谢!!!


联系电话:13803257215   

上访人:韩景平

2011-6-2

各级人民政府

尊敬的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是泊头市一名普通市民,住南仓街95号。现向领导反映自2010年1月因与邻居王玉华、张海峰、辛立夫产生土地纠纷至今,其强行拦截我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又用砖挡在了申请人的院落边,使得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的问题。现请求相关部门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还我通行权!
1、2010年2月3日和2010年3月6日,王玉华等三人以通道是其所有为由,向我索要通行费,并出示了南皮县人民政府2009年7月7日为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我才得知我的唯一通道办在了王玉华等三人的土地证上。我不服遂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0年5月17号作出了“沧政复字(2010)0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明确了王玉华等人的土地证上不包括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通道。
2、2010年6月份王玉华准备将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拉上墙头,并又出示了南皮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时间同为2009年7月7日、同样土地使用权证号的土地使用证。南皮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天给王玉华等三人分别颁发了土地面积不同的同一土地使用权证号的两个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与原来的土地使用证的差别仅仅在于将该争议公共通道的面积颁到了土地使用证上,明确注明了该通道由王玉华等三人共同使用,排除了上访人的通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都无权将公共通道颁发在个人名下。南皮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王玉华等三人气焰嚣张,公然要在我方的院落旁加盖围墙,将本属公共通道的道路封闭起来,阻止我通行。
3、上访人于2010年7月12日再次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沧政复字(2010)112号”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至今王玉华等三人对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期间又用砖挡在了申请人的院落边,使得上访人的生产经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2011年5月22日凌晨晨4:00王玉华等三人又以公共通道下埋有其排水管道不允许载重20吨以上车辆通行为由私设禁行牌强行拦截住上访人的运输车辆。上访人随即拨打了110报警,110调解无果。此举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
2011-6-2上午王玉华又将上访人运煤车辆强行拦截。我拨打110报警,110来后听王玉华一面之词:说车轧坏了他的排水管道,要求赔偿。110要求我赔偿400元,算是调解......法院工作人员来后以同样的方法来调解,最后拿100元给了王玉华。110、法院没有给我出任何手续。此次拦截情况我有照片证据!!!上访人已于2010.3.29日因王玉华等三人强行拦截上访人生产经营的车辆,已起诉至泊头市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审结!申请的先予执行已作出裁定一年,至今未执行!
综上,现由于王玉华等三人的痞霸行为和法院、110不作为,严重侵犯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部门不给予及时解决,看着事态发展下去,势必会发生流血事件。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贯彻和谐社会,上访人也不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看到此类事件的发生。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解决,上访人将会逐级将该案上报。
为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上访人急切盼望早日得到答复!恳请相关部门立即调查、解决!排除妨碍,恢复上访人的通行权!谢谢!!!


联系电话:13803257215   

上访人:韩景平

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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