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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扣押档案 请求帮助

企业扣押档案 请求帮助

从企业离职,企业不批,企业向仲裁委要求不合法的赔偿并扣留档案,判决书判决赔付企业钱并未提归还档案一事,如下所示。5年来一直索求档案,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要求先陪企业钱,再给档案,一审法院号称企业07年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判决书,要求赔偿,目前不但不还档案,法院还要强制执行赔偿,以此想请求社会各方帮助,还毕业学生一个公道,目前一审法院已经驳回要求归还档案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已过时效,我已经上诉,正在等待二审法院处理,能邀请各方人士参与开庭吗。假如企业当时向法院确实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这五年间从未执行,法院现在才要求执行,明知赔偿要求不合理,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全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2007]全老仲裁字第11号
  申诉人:安徽XX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吴敬梓路。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男,1979年出生,汉族,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XX工作人员。
  被诉人:X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XXXXXXX人。
  申诉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诉人)诉XXX(以下简称被诉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受理。2007年6月5日,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诉人代理人XXX到庭进行了申诉和辩解,被诉人未到庭。本案经仲裁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与被诉人是通过人才招聘会相互沟通与了解的,被诉人愿意到申诉人处工作,申诉人也同意录用被诉人。鉴于被诉人系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为了使被诉人尽快适应工作,双方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新进公司大中专毕业生岗位培训协议》,由被诉人提供设备能源部专业岗位给被诉人,并且提供设备、仪器、仪表等技术专业知识的在岗培训,但是约定被诉人必须为申诉人服务5年,从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如被诉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申诉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的个人劳动报酬×合同剩余年限×2。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也约定了如果一方违约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被诉人提出辞职,在未获准的情况下,于2007年2月28日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至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上述两份合同的,两份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现在被诉人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及申诉人的规章制度,被诉人这种不重合同不守信用的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114400元(1100元/月×52个月×2)。
  申诉人为说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委提交了如下证据:1、《新进公司大中专毕业生岗位培训协议》,2、《劳动合同书》,3、被诉人旷工记录,4、申诉人对被诉人岗前培训材料,5、被诉人自2006年7月以来的工资表,6、申诉人招聘被诉人所产生的差旅费,7、申诉人设备能源部对被诉人岗位技能培训的证明,8、申诉人宾馆部出具票据证明免费提供被诉人一个多月的食宿。
  被诉人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评议,认为申诉人所举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且与本案有重要关联,故本委都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申诉、被诉双方是在人才招聘会上达成建立劳动关系意向的。2006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新进公司大中专毕业生岗位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申诉人安排被诉人在设备能源部岗位工作,并提供在职培训,但是被诉人必须为被诉人服务5年,如被诉人违约须向申诉人承担违约金。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被诉人提出辞职,申诉人未同意,被诉人自2007年2月28日至今没有到岗上班。被诉人在工作期间,申诉人按月支付了被诉人的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以上事实有《新进公司大中专毕业生岗位培训协议》、《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矿工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委基于上述查明事实,经合议后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被诉人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本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生活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被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被诉人XXX支付申诉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235元(12000元-7294元)×4.3。
  注:12000元为被诉人2006年工资收入,7294元为2006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本案仲裁受理费20元、处理费680元、其中申诉人承担300元,被诉人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易桂福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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