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洪湖峰子岩煤矿职工杜岳军于2010年11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846号),之后向长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伤残鉴定,于2011年2月28日接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叫我于2011年3月3日下午2:30分去长寿区医院鉴定劳动伤残等级。可在2011年3月1日下午长寿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通知我在2011年3月2日去一下有事情要说,我在昨天下午去了,给我回答的是:你杜岳军缴的200元鉴定费退回去,明天2011年3月3日就不去长寿区医院鉴定了,因这事在2010年6月15日你与矿方达成了《工伤补偿协议》,已经兑现完所有工伤待遇8000元,所以你就不能进行劳动伤残鉴定了,我与办公室的同志争执起来,他们还专程去长寿区医院打招呼叫医院的不给我工伤劳动伤残鉴定,今天下午我和婊妹专程去医院查看了果然没有我的鉴定名单。请问:长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已受理我鉴定申请,资料齐全,并已发出鉴定通知,为何不给我劳动伤残鉴定?根据的法律
法规是哪条哪款呢?请给予详细指点好吗?请求给予尽快回复好吗?衷心感谢!!!(附后:工伤补偿协议)
甲方:重庆市长寿区洪湖峰子岩煤矿
乙方:杜岳军(本人签字盖手印) 身份证号码:51022119580822533X
乙方于2010年1月14日在峰子岩煤矿井下+200水平接挂勾工作时,不慎左脚、脚子被压伤。愈合良好出院,现已完全康复,经甲乙双方就工伤后的补偿问题通过充分协商在成协议如下,以共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本解决方法:为一次性终结解决办法。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续医费、(含手术重做)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受伤期间工资等所有工伤待遇。
二、解决金额为:8000元大写:捌仟元正。
三、甲方与乙方的工作关系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日终止,今后旧伤复发,自己愿意重做手术或发生其它任何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承担。
四、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间为2010年7月5日前。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镇安办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杜岳军(本人签字并盖手印)
在场人:黄康(本人签字)
张建(本人签字并盖手印)
黄春明(本人签字)
2010年6月15日
(注:在上下甲方处只盖了“长寿县洪湖镇峰子岩煤矿”,但本企业全称是:“重庆市长寿区洪湖峰子岩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