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德巴赫的猜想是对的,但要正明它为什么对却很难、很难!
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非营运”也一样,我开我车拉我货明明是“非营运”。可是要正明它是“非营运”同样很难、很难!
我是铜川市耀州区新星床垫厂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有一辆微型货车,载重量只有0.72吨,车户和行驶证都注明是‘非营运’, 我本人驾驶,专为我这个小企业服务,拉回购进的原材料,拉走生产出来的床垫到本区几个家具店,个别零售床垫也送到客户家里,这也是现在厂商对顾客“上帝”应该并且必须做到的事,跟本就没有收取运费这个概念,除此之外没有给他人拉过别的货物挣运费,我这个简单的运输理应属非营业性运输,既‘非营运’。
05年8月23日,和往常一样,我驾驶着空车去厂里拉床垫,行驶到民主路种子公司门口时,被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一帮工作人员拦住,要看营运证和资格证,我说这车不是‘营运’车, 被告知:“带车厢的都是营运车,必须马上交钱,要不就扣车”,为了不被扣车,我打电话请在他们交通系统“路政”工作的一个朋友帮忙求情,没起作用,该帮“运政”没给“路政”朋友面子,真是“执法如山”,大有不留下买路钱,休想从这过之势,我只好违心的按他们开的一张为运管费的216元和一张为工商费的156元两张收据共交了372元钱。
回来后我查阅了所有交通运输有关货运
法规的条款, 其中《陕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讲的最清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厂是我的厂,车是厂的车,驾驶车的是我本人,拉的货是为我厂进的原材料和出厂的成品床垫,这个运输全过程都是为本人,本单位生产服务,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更没有发生费用结算,这难道能算营业性营运车辆吗?
找他们领导想讨个说法, 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赵副所长给我的说法是:“你生产销售的床垫,运费已进入成本,用别人车拉你得付运费,对吧?你的车拉自己的床垫,虽然没发生费用结算,但因此降低的成本,实际还等于发生了费用,因此不能算是‘非营运’车。”对他这指鹿为马一样的解释,我只感到荒唐可笑,我说国家制定的法律没错,只是你我理解不同。谁理解的才对呢?应该由人大有关部门解释才最权威。这位副所长听后哈哈大笑,说:“人大只是管咋锤头的”(当地方言:意思是举手通过)说着举起了右手,“它不管这事,政府也管不了,只有运管部门才能确定你是‘营运’还是‘非营运’。不要跑了,钱又不多,没啥意思”。我还能说什么呢?和不懂法不讲理者又能说清楚什么呢?
很自然想到最应该懂法、最应该讲理的地方——人民法院。想在这个我原来我心目中公正.威严的地方把理讲清楚, 既就是输了,只要以理以法服人我绝对心甘情愿,从此走上了漫漫诉讼、申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