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免除我保证反担保的责任吗?
2009年4月9日,担保公司为我朋友公司在银行借款最高余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我朋友商请我们四个人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签署《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时,担保公司和我朋友均向我介绍:我朋友公司已用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同时出示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文本资料,该合同载明:抵押权人为担保有限公司,我朋友公司为抵押人。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8日,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作价人民币403万元。在此情况下,我在已由其他三个人签名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公司(3)”的位置上签署了我的姓名,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供了我工资证明和身份证明。
事后得知,在签署《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当日,我朋友公司与担保公司就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并向银行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借期为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5日,合同签署日期为2009年4月9日;同年8月18日,我朋友公司再次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借期为2009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10日,合同未签署日期。以上两份《委托担保合同》中的反担保措施条款中也未注明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与最高额保证反担保。
2010年2月27日,我得知我朋友公司及其我朋友有大量借用社会资金的现象,且我与我朋友失去了联系。在此情况下我一方面积极寻找、联系我朋友,另一方面多次与担保公司联系协商,希望尽快采取法律措施以减少其损失。
今天才知道《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只有机器设备于2009年5月26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房产、土地至今仍未登记(事后才知道未登记的原因是我朋友已经将房产土地抵押在另外一个担保公司)。在签《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时担保公司和我朋友都没告诉我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情况。
现在,第一次借款100万已到期,银行划扣了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担保公司起诉要我们还钱,请问,担保公司和我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与欺诈?能免除我保证反担保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