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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身份与农地收益权

村民身份与农地收益权

村民身份与农地收益权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往往存在一个村民身份的认定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没有某村村民的身份,那就没有该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所以村民身份的认定就成了一个疑难问题,学者中有不同的见解。政府部门处理时不敢轻易下结论,法院受理后也难以决断。所以此类纠纷往往久拖不决,容易成为一方稳定的隐患。
但是我认为这里并不是村民的身份难以认定,而是由于村民身份上附加的利益,如农地收益权等界定不明造成的。实际上,村民身份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足以为凭。而农地收益权等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政策有关,集体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几个方面,根据权能分离的理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完全可以由集体中的村民个人依法行使,实际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也确实是由农户或者村民个人正在行使。但是这个集体中个人的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权并进而取得收益权的份额会有变化,而且变化不能由村民完全控制,这种变化却与村民总人数有关。所以发生纠纷时双方往往对于村民身份争执不休。
村集体中个人的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权并进而取得收益权的份额变化,与村民总人数变化成反比关系。这不符合法理。内地大部分农村地区,现有的农地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时基本就有了,那些土地可能基本上是*无偿分配的。而本人所在的这偏远山区,有许多山村是解放后新建成的,当地就有一村名叫“新建坪”。还有几个是治理黄河后搬迁形成的新村。这些村中的农地主要是建村初期的农户村民开垦平整形成的,有的是当时县乡大会战形成的。除了特偏远的个别村人口外流很多之外,大部分村中人口不断增加,地理位置比较优越的黄河沿岸几村人口膨胀明显。虽然没作过专门的统计,但是根据村民的反映和个人的粗略经验,造成人口膨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外乡户迁入和因村民婚姻配偶迁入,对于外乡户的迁入虽然村民有一定的决定权,但没办法杜绝,迁入户都有些能量。而村民的配偶尤其是女村民的配偶迁入虽然与农村老传统不符,但是符合法律,村民们更没法阻止。这些迁入人口迟早要对于农地享有份额,农地当然包括耕地、林地及林木、草地、荒山地等。如果村民份额均等,新迁入人与初始开垦人一样,平心而论,确实不公道。有村民举例说,如果我们几人投入劳动合伙创业,等到有收益时其他多人强行加入,并与创业者均等收益,法律会支持吗?从法律上讲当然不会支持了,至少要做核算把帐算清楚,要让每个人的股份明确出来。当然还可以说强行加入无效,股东还有退伙的权利。可是村民不能让迁入者无效,也不能退村。那么是不是应当量化收益份额呢?
现实中,也有向新迁入户收取相应造地费的事例,这种创举中蕴含着一定的道理,值得我们深思研究。农地收益权等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一个重要理由,估计是对新人口的基本保障的考虑。但是正如上面讲的,农地中除耕地外,还包括林地及林木、草地、荒山地等,也许随着国家经济势力的大幅增强,还可以寻找到更好的保障办法。有言道,有恒产者有恒心,农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资产,连份额都不明了,这种虚拟化的集体所有权就不能让农民心里踏实。

青海省贵德县法院 徐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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