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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走向法律程序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走向法律程序

  正义网9月9日讯(实习记者 郝传玺)江苏一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各项考核后,在最后的政审中却因先育后婚被淘汰。9月7日,当事人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被媒体报道后,这起“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行为,正义网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建顺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律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贵松。

  组织部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对象 

  对王莹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的行为,三位专家一致认为欠妥。杨建顺教授解释:“对组织部的行政诉讼不能成立,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铜山县委组织部不是‘行政机关’,故而不适用。”袁裕来律师认为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都不是太清楚行政诉讼法有关,“乱诉现象比较严重”。王贵松说:“从招录公务员的行为性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行政行为。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列为被告是欠妥的。”

  有鉴于此,三位专家称原告王莹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恐将不会被法院受理。

  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当事人应寻求其它途径表达主张。王贵松指出,当事人可以最后发布录用公告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袁裕来律师也认为,徐州中级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讲清不受理理由,并应给出相应建议,比如,如果拒录行为系铜山县委组织部做出,则应建议当事人向党委、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申诉;若该行为由政府机关作出的,则应当建议当事人变更起诉对象。

  状告计生局 法院应否受理? 

  对于另一个诉讼请求,当事人状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专家们表达了不同看法。

  “从适格的被告上来说,状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婚育证明’则是可以的。”三位专家首先都肯定了计生局作为被告的资格。但同时认为,法院是否受理尚需视情况定。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计生法的条文非常清楚,应该理解为先结婚、后生育,而先育后婚则违反了计生法规,虽然当事人后来纠正了错误,但其违法行为却已是不争的事实。

  杨建顺教授也承认,按照我国的“计生法”,先育后婚确属违法行为。但他一再强调当事人王莹是违反了计生法的“程序规定”,并未违反计生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实质: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因为王莹夫妇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而王贵松则支持当事人这一诉求:“计生局认定当事人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应具有溯及力,可以使王莹的合法婚姻关系的时间提前到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之时。而“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有偏差”。“‘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结合全条来看,这是一个权利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条款,即登记结婚后均未生育过的,有权生育一个孩子,而非只有经过登记结婚,才能生育。” 

  先育后婚违反计生法是否构成拒录公务员理由?

  袁裕来律师认为,公务员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目前的一项基本国策,也为宪法所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之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行将成为公务员的考生,更应遵守才是。当事人违法计生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拒录理由成立。”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及公务员法并未明确规定先育后婚不得录为公务员”,袁裕来认为“法律法规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形”。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建顺和王贵松则持相反意见。

  杨建顺和王贵松认为,《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第三点“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其中“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合法,不可随意扩展。公民享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得通过政策等非法律的方式剥夺。王贵松还认为,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中的超生问题可能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自然在录用时也不能录取有严重超生情形的人。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很明显,这根本不是什么超生问题,更谈不上是‘情节严重的’超生问题”。 因此,两位专家表示 ,在笔试、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情况下,不录用王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育后婚尚不足以构成被拒录的要件,这至少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直气壮的理由。

  是否先育后婚就不具公务员必备条件之“良好品行”?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先育后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品行和素质。“于法而言,这违反了我国的计生法;于情而言,这也有违社会对于道德的要求。先育后婚于法于情都不是能达到对公务员的要求。”因此,袁裕来说,自己虽然也很认可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但在此案中,实难支持其维权行为,并坚持认为“拒录”有理。

  而杨建顺教授则认为,“先育后婚,不应必然与品行不良挂钩,实际上,此案不存在品行不良好的问题。且从公务员法规定的角度看,如因此认定‘品行不好’而淘汰属于不当联结。” 王贵松也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王莹夫妇已举办了民间的婚礼,只是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律上的公示手续而已。从风俗习惯上说,婚礼之后的生育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因此,杨、王两位专家均认为先育后婚并不能说明当事人不具“良好的品行”这一公务员必备条件。



//news.jcrb.com/xwjj/200909/t20090909_260797.html
  我认为将组织部列为被告并无不妥。理由: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延伸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范围。原行政诉讼法是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范围的,但是鉴于存在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后来被告“行政机关”已经变成了“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此,如果组织部行使了应当属于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性质职权作出了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行政行为,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被告的责任。

  2、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期间,国家公务员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是政府人事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非行政公务员的其他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是组织部门主管。《公务员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和其他党政群机关的“干部”均纳入“公务员”范围,但原来政府人事主管机关和组织部的干部管理分工仍然维持,因此,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即包括了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和党委组织部。如果政府人事行政主管机关能做被告,组织部当然也能作被告。

  3、在2004年南宁市刘家海诉广西公务员招考年龄歧视案中,广西人事厅和组织部均作为被告。此案的立案受理,是青秀区法院经过请示南宁市中级法院后才立案的(只不过是在立案受理后经过“做工作”,当事人撤回了对组织部的诉讼而已)。因此,组织部作为被告是有法律权威的司法实践的先例。

  4、实际公务员录用工作中,一般都是组织部与人事(厅)局联合发布招考公告的,依据公务员法,考试录用的中间环节各项工作均由招录机关(用人机关)面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拟录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认为异议不影响录用后,最后才报人事局或者组织部批准录用。本案中,招录机关和人事局并不具体行使公式和决定录用的职权,是组织部决定和进行公示(这是不符合公务员法的),当然不可能由招录机关或者人事局做被告。

  依上,组织部做被告是合适的。
  我认为,计生局不是公务员录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主体),仅仅是出具了一个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如果是就其作出“证明”的行为起诉,则作为被告是合适的(当然,由于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对计生局之诉不可能胜诉)。
  袁律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之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行将成为公务员的考生,更应遵守才是。当事人违法计生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拒录理由成立”之说,我认为没有说服力。因为先婚后育或者先育后婚均不存在是否违反或是否拥护宪法的问题。况且,即使宪法规定不可以结婚,人还是有权要结婚的。结婚登记也不是结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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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天涯社区的发帖:

『天涯时空』 [时事点评]新闻: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


作者:as12903 提交日期:2009-8-25 12:42:00 访问:27847 回复:379

各位网友,我也来谈谈自己经历的稀罕事. 今年本人参加江苏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已被徐州铜山检察院拟录用了,结果公示后,七月底,徐州组织部竟以我是在生育后两个月才登记结婚为由不录用.在他们政审时我已经登记结婚好几个月了,他们竟纠缠生育和登记谁前谁后的问题,迅速让人递补,公示日竟和我重合.在我向中组部反映后又迅速将递补公示向后推四天,以掩盖疑点   本人反映到中组部,也引起疑惑和重视,全国尚未有以此理由刷人的先例,象这样的情况,是完全可以录取的,只要是独生子女,不违反计划生育即可.    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也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江苏此举全国首例.有严重不合理倾向,正在向中组部反映中.    在此向网友公布,请关注公务员考试的朋友注意
  



作者:as12903 回复日期:2009-08-27 18:57:18 
  你们看看这个,不要盲目善良,象我以前一样,
  在此过程中,递补程序严重违规,本人公示期7﹒21-27,而递补人员公示是7﹒27-8﹒3,二者重合,本人被决定不合格是7﹒24,中间只间隔周六,周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试问他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即本人还未被确定不合格,该递补人员即已确定递补了,这很明显是预先设计好的。
   更出奇的是,在本人向市委组织部质询后,市委组织部竟掩耳盗铃,公然篡改网上公示日期,将该递补人员的公示改成7﹒31-8﹒7,这是典型的欲盖弥璋,消灭证据。掩盖违规,逃避责任。
   现在市委组织部违规操作,恶意替补是否定不了的铁的事实,因为:
  第一,如果递补人员是在7﹒27前体检,政审的,那么即本人还未被发现不合格,该人员就已经被确定替补。这是典型的违规操作。
  第二,如果递补人员是在7﹒27后体检,政审的,那么该人员未经体检,政审合格,就已经公示了,这更是内定,更是典型的违规操作。
  所以,该人员无论何时体检,政审,都一样涉嫌违规操作,因为——市委组织部篡改了网上替补公示日期。篡改=掩盖,请问他们想掩盖什么?就是正常的替补,他们为什么要对替补日期那么在乎,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替补公示日能说明他们的违规!
  一切篡改都是没有用的,事实总归是事实,我早已下载并拍照,他们的违规行为永远掩盖不了。我也不会再给他们反映,因为我反映一点,他们就篡改一点。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掩盖事实,伪造证据,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这样的人最起码不配当国家公务员,而在公务员招录中徇私舞弊,更是涉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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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sina.com.cn/s/blog_4d9963930100el5y.html

淘汰的不是公务员,是寂寞
(2009-09-02 16:36:57)标签:招聘 求职 公务员 政审 王莹 杂谈

  8月25日,网友as12903在天涯发布了一则题为《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的帖子。连日来,此帖受到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截至昨天,该帖点击量已经接近2万次,近300名网友跟帖进行热议。as12903称,自己报考徐州市铜山县的公务员,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一路过关斩将,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组织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理由淘汰。为此,as12903质疑称,国家没有规定未婚生育者不能当公务员,对于徐州有关部门这样的做法,自己无法理解。



1.通过了号称“百科全书”公务员笔试,居然不知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是违法行为,要缴交社会抚养费,缴交标准按其生育小孩的时间及户口性质等情况来计算。



2.据说这位真名叫王莹的网友认为,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也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有抵触的范畴,何况还单单列出计划生育一项,可见国家对生还是不生的问题是很重视的。



3.未婚先孕没关系,未婚先育就违法了,可见法律看重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换句话说搞不搞是一回事,搞出什么结果是另一回事。



4.王莹“未婚先育”的问题到底有没有解决完全?如果此事已经处理完全,那么,这类事件对于像她这样一个报考公务员的人来说,其影响是应该持续多久?换句话说,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她“未婚先育”的才不会影响她政审的结果,难道是永世不得翻身?如果没处理完,那么什么时候才能处理完?



5.王莹认为,组织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自己的公示期是7月21日-27日,而递补人员公示是7月27日至8月3日,两者重合。自己被决定不合格是7月24日,25日、26日是周六、周日,27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那递补者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王莹对此表示怀疑。有道理,在我国要让政府做事有如此高的效率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6.之前,徐州市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确有此考生未被录用的事,但程序还没到公示阶段,而是在政审时其被淘汰。符合一切按规律办事的原则,事情顺利进入“官说官有理,民说民有理”的局面。



7.昨天,铜山县县委组织部办公室有关人士对记者称,王莹反映的事情他们知道。但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出差在外地,其他领导不清楚情况。看板,领导一出差,寂寞了王莹,寂寞了网友,寂寞了办公室有关人士、寂寞了记者、寂寞了其他领导,总之该县公务员政审、淘汰、递补的事情只有一个领导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我们只能祈祷领导出差平安归来,否则这就成了不能说的秘密。



淘汰的哪里是公务员,淘汰的分明是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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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考公务员被淘汰 违反国策还是另有隐情?2009-09-02 09:35:49 华声在线1168名网友正在讨论设为主页   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
  各位网友,我也来谈谈自己经历的稀罕事。 今年本人参加江苏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已被徐州铜山检察院拟录用了,结果公示后,七月底,徐州组织部竟以我是在生育后两个月才登记结婚为由不录用。在他们政审时我已经登记结婚好几个月了,他们竟纠缠生育和登记谁前谁后的问题,迅速让人递补,公示日竟和我重合。在我向中组部反映后又迅速将递补公示向后推四天,以掩盖疑点。
   本人反映到中组部,也引起疑惑和重视,全国尚未有以此理由刷人的先例,象这样的情况,是完全可以录取的,只要是独生子女,不违反计划生育即可。
   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也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江苏此举全国首例。有严重不合理倾向,正在向中组部反映中。
   在此向网友公布,请关注公务员考试的朋友注意(by as12903):
  公务员政审标准
  三、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条例释义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仍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生育行为必须是在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实施,即生育行为应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男女双方在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后的生育即为合法生育。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生育属非婚生育,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理解此条款,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生育第一个孩子必须是在婚姻关系中实施,排除了无婚姻关系的公民单身生育的行为。二是没有限定结婚与生育的时间间隔,即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在结婚后怀孕,只要在生育前领取了结婚证,其第一个孩子即为合法的生育。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征收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对有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单位,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该公民所在单位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制约,即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这里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表彰或者奖励”包括评优评先、综合奖励、单项奖励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江苏省组织部官方关于江苏省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
  十七、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5年1月4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3年1月4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7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6、2007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8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新闻报道
网友称自己考公务员因“未婚生育”被淘汰(图)  

  婚育证明  

  铜山组织部证明
  先育后婚 考公务员被刷下来
  徐州铜山县有关部门拒录理由是:这名女考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月25日,网友as12903发布了一则题为《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的帖子。连日来,此帖受到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截至昨天,该帖点击量已经接近2万次,近300名网友跟帖进行热议。as12903称,自己报考徐州市铜山县的公务员,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一路过关斩将,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组织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理由淘汰。 为此,as12903质疑称,国家没有规定未婚生育者不能当公务员,对于徐州有关部门这样的做法,自己无法理解。
  招6个人,政审前她刚好排名第6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发帖者as12903。as12903真名叫王莹,今年30岁,徐州市区人。据王莹介绍,她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由于丈夫陆某长期在外出差,因此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此前已经有过报考公务员失败的经历,但王莹一直没有放弃。今年2月份,王莹再次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单位是徐州市铜山县检察院。3月22日,进行了笔试,因为成绩不错,很快参加了面试,5月22日最终成绩揭晓。据王莹介绍,铜山县检察院今年推出的3个职位共公开招录10名公务员。自己报考的“01”号岗位招6个人,共有66名考生报考,经过笔试后,48名成绩不合格的考生被刷。18名考生进入了面试环节。随后,按照成绩高低,以3:1的比例确定录用的人员,王莹的成绩正好排在第六名,这让王莹喜出望外。今年6月6日,王莹体检通过。6月底,作为拟录用人员的王莹进入了政审阶段。
  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公告称:2009年徐州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工作人员工作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查(政审),杜林等110位同志符合录用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9年7月21日至7月27日。记者查阅相关公告发现,王莹在报考铜山县检察院并被拟录用的10名考生中排名第六,最终成绩65。81。
  有关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录用
  就在王莹等待上班的过程中,王莹说,7月24日自己接到了铜山县县委组织部的电话,对方称,你不能被录用,有人举报你存在未婚先育的情况,王莹一下子就蒙了。后王莹找到了铜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提供给王莹一份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婚育证明。证明称,王莹在今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了一个孩子,5月7日补领的结婚证,王莹夫妇的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7月31日,铜山县委组织部正式给王莹下发通知,称王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所以不予录用。
  事后据王莹了解,随后,一名报考铜山县检察院名叫张某某的男子进行了递补。7月27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对“2009年徐州市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党群系统共计50人,检察院系统递补一人),公示日期为7月27日至8月3日。记者查阅徐州市政府网站的名单发现,递补者张某某最终成绩65。55分,与王莹仅差0。26分。
  当事人不服,认为有关部门涉嫌违规操作
  对此,王莹认为,组织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自己的公示期是7月21日-27日,而递补人员公示是7月27日至8月3日,两者重合。自己被决定不合格是7月24日,25日、26日是周六、周日,27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那递补者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王莹对此表示怀疑。而且在王莹看来,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也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
  为此,王莹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
  昨天,铜山县县委组织部办公室有关人士对记者称,王莹反映的事情他们知道。但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出差在外地,其他领导不清楚情况。此前,徐州市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确有此考生未被录用的事,但程序还没到公示阶段,而是在政审时其被淘汰。王莹对记者称,目前她已经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此事,希望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现代快报)
【华声在线】本文网址://www.voc.com.cn/article/200909/20090902093549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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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女生因先育后婚 公务员考试遭淘汰

中新网徐州九月七日电 徐州一女考生先育后婚,报考公务员政审被淘汰。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九月七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行政诉状称,原告王莹于今年二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检察院。三月二十二日,进行了笔试,面试通过后,五月二十二日最终成绩揭晓。今年六月六日,王莹体检通过。六月底,作为拟录用人员的原告王莹进入了政审阶段。

原告认为,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条文对未婚先育作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依据。而且当时原告的年龄已经属于晚婚晚育,符合生育政策的年龄要求,而且孩子出生之后补办手续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告还认为,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要求中,对政审要求中的第九款:不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而且,国家公务员政审标准对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是超计划生育者政审不合格,而被告在执行该规定时成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合格,属于扩大范围,偏离了国家公务员政审的原意和作用。在适用政审标准时是违法的。

据了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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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未婚先育”被拒录公务员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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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619 longlong2625 发表于:09-09-03 12:15 [只看该作者]


“未婚先育”被拒录公务员并无不妥

2009年09月02日 09:07新文化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品评天下

江苏省徐州市的王莹今年通过了铜山县的公务员考试,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组织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由淘汰。对此,王莹无法理解。她称,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据9月1日《现代快报》)。

几经挫折,过关斩将,终于挤到了国家机关的门前,眼看公务员的梦想就要成真,却因“未婚生育”而功亏一篑,这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不过,此事的是非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感受,而是要看招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据报道,王莹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今年2月份生育,5月7日才补办结婚证。人口与计生部门认为,王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非婚生育。但王莹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丈夫长期在外出差。有时间办婚礼,就没时间去登记?应该说,王莹的解释难以服人。虽然我也认为没有及时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在先并不是多么严重的问题,但必须承认,认定王莹的行为违反政策确实无可非议。

非婚生育等违法行为该不该成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倒是个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公务员管理和招考中严把“守法”关也是应该的。至于招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质疑并无道理,因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成千上万,不可能一一明确规定出来。

当然,“未婚生育”不能当公务员的政审标准确实比较高,因为“未婚生育”只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几近于无——如果如此轻微的违法都要被国家机关拒之门外,那么很多很多人都会失去资格。比如,从来没有违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几乎没有。不过,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未婚生育”不能当公务员的标准偏高,但只要“一碗水端平”,也未尝不可。

铜山县的这起招考,真正值得关注的是组织部门在政审中是否统一执行了“违法就不能过关”的标准——若有证据证明通过政审的考生中有人曾经违过法,比如曾闯过红灯,那就可以说这次政审是不公平的。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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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篇旧文,供思考者借鉴:

反歧视的两只“眼睛”
 ——兼与叶必丰教授商榷

    广西公益诉讼网上传时间:2008-6-11 17:29:38 作者:刘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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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gyssw.com.cn/tfile_2112.aspx

  [核心提示] 作为被指“歧视”的行政机关,必须较之一般公民对司法理性有更充分的认识和尊重。当你被作为感冒的病人投入司法的医院的时候,你必须有勇气面对司法的医院给出你一个癌证的诊断结论。在作为事件的“歧视”讨论中,你可能觉得自己身强力壮,但是在作为案件的反歧视讨论中,你可能已经病入膏肓了!


  2008年06月01日的《法制日报》第10版的“思想部落”上发表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必丰《“歧视”的两张面孔》的文章(以下称叶文)。叶文是分析了经济学竞争意义上的“歧视”和法律上的“歧视”, 读后感觉叶教授似乎对经济学上的歧视倾向认可,并在反对法律上的“歧视”的同时呼吁对“歧视”的“理性的思考和分析”,提醒人们选择了法院维权就要尊重法院的裁判,接受司法公正的有限性。叶文这样的思想无疑也是一种理性的思想,如果是在社会类的读者当中宣传,我认为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在《法制日报》这样的法律权威类刊物和这样读者层次的法律人群体中,这样的思想就不太合适了。

  我们看到的反歧视,主要是从媒体报道上看到的。媒体报道的歧视和反歧视,是从事件的角度展开的。由于受新闻“热点”和“观点平衡”等规律和篇幅的限制,作为事件展现给读者的画面往往虽然是多侧面的,但我们无法看到作为法律案件的反歧视图象。看事件的眼睛与看歧视或反歧视案件的眼睛所看到的图象是有着极大的差别的。作为案件的反歧视,是要对被指“歧视”的行为作出一个是否合法的裁判,或者对反歧视的行为作出一个是否合法的裁判。作为事件,人们可以有多种观点并且多种观点可以并存;作为案件,被裁判结论所采纳的观点只有一个并且排斥与结论观点不同的其他观点。

  看待事件的观点,基本上是被采访对象随机生成的。看待案件的裁判观点,是依据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法律推导的基本规则,首先是权利的归属,然后是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最后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歧视”而论,如果行为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权利“歧视”相对人(叶文所指的经济学上的竞争淘汰),则其“歧视”没有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此“歧视”即为合法,反歧视行为即为不合法,裁判结论为“歧视”方胜诉,反歧视方败诉。如果法律规定了权利主体相对人享有的平等、公正等权利,而“歧视”者没有依法满足或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或者采取了直接损害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则该“歧视”构成侵权,该“歧视”即为不合法,反歧视则为合法,裁判的结论是“歧视”方败诉,反歧视方胜诉。

  目前我们看到的“歧视”或反歧视案件多数是发生在行政诉讼领域,并且“歧视”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性单位),反歧视的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依职权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全面审查意味着可以超出诉辩双方提出问题和观点的范围。这就有点像病人到医院就医,主诉的可能是感冒、是发烧,但是医院经过检查确诊的可能是癌证;主诉以为是快要死人的重病,可能医院检查后确诊的是一般的小疾病。行政诉讼不仅要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更主要的是对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检查),最后“确诊”的判决是以法院全面审查后得到的结论为依据的。这一点往往是在作为事件的“歧视”或反歧视报道中无法表现的,但是作为案件的观察和评价必须充分体现这一点。

  法院在反歧视行政案件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病”即是否违法的标准主要有五个:一是行政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二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即有确凿证据支持;三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即所适用于“歧视”原告的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合法改变原告公民平等、公正权利的的效力;四是作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五是被诉的“歧视”行政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即是否滥用职权。在这五个指标中,只要有一个不“合格”,法院依据裁判规则就必须“确诊”判定被诉“歧视”行为不合法,就必须判决反歧视胜诉。这样的诉讼制度设计对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作为事件的判断可以二八开、三七开、四六开,但是作为案件的裁判只能非此即彼。

  将司法裁决作为反歧视的理性途径,必须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这种理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尤其是作为被指“歧视”的行政机关,必须较之一般公民对这种司法理性有更充分的认识和尊重。当你被作为感冒的病人投入司法的医院的时候,你必须有勇气面对司法的医院给出你一个癌证的诊断结论。在作为事件的“歧视”讨论中,你可能觉得自己身强力壮,但是在作为案件的反歧视讨论中,你可能已经病入膏肓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许多被告们恰恰是缺乏对这种理性司法裁判规则和裁判制度的起码尊重,司法官们往往也难以坚持这种司法理性的裁判规则和裁判制度。人们所指责的司法不公,更多地是指这种形态下的司法不公。

  由于对理性司法裁判规则和裁判制度缺乏尊重和坚持导致的司法不公不能以司法的有限性来搪塞,也不能往立法不足方面一推了之。我国在反歧视方面的立法固然有不足,但是现有的立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应该是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反歧视的重任所需了的。只要我们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和司法裁判规则稍微尊重一点,我们的司法机关对坚持司法裁判规则的决心和智慧稍为大一点、多一点,反歧视诉讼的局面就会全面改观。我们承认司法的有限性,但是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有限性首先应当是有,然后才谈有限,而不是撇开有去谈有限。当然,在一些重要的社会变革时期,司法裁判不按照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规则对社会事件背景中的案件作出裁判并且得到社会和历史承认的情况是有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裁决必须具有超越成文法的更高层次的正义性。这不是司法的有限性,而是司法的能动性。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这倒是有谨慎倡导的必要和价值的。

  叶教授对“歧视”的两张面孔的评论和分析,可能缺乏对反歧视个案的体验积累,所以基本上仍然是属于以对事件的眼光观察的结果。我们幸运并欣喜地看到,以案件视角的理性思维对待“歧视”和反歧视的个案已经出现,这就是在叶文中提到的《教师考公务员因一夜情被拒起诉人事局案》。该事件和案件中的人事局给当事人送达了一份《不予以录用通知书》,使得当事人可以凭此到争议裁决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像其他公务员录用机关和主管部门那样秘密地认定政审不合格就把当事人秘密地“处决”了;招录机关也将争议的职位暂时保留,没有将其他报考者递补进来,使得当事人如果最后胜诉,还可以有机会顺利地录用到该职位上来。行政机关如此“从容”对待当事人权利和对待司法程序,无疑给司法的“从容”裁判留下了足够的理性空间。

  我们期待,当《教师考公务员因一夜情被拒起诉人事局案》裁判作出和生效的时候及其以后,能使人们看事件和看案件的两只眼睛都能够发出真正理性的光芒,生成一幅幅社会文明和法治的生动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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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淘汰者起诉 法院告知其依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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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9月16日第5版)报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王莹的起诉作出了处理。对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要求确认组织部行为违法的诉讼,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的诉讼,告知其应依法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事实,即使立案受理对计生局的诉讼,结果也必然是判决计生局出具证明的行为合法,对解决公务员录用的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至此,基本可以断定,王莹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务员录用争议的做法已经没戏了。王莹如果坚持向铜山县组织部的上级机关信访申诉,最大的作用也不过是揭发组织部违规操作从而阻止递补人员的录用以解心头之恨而已。

  对组织部来说,如果能够“理直气壮”地坐到法庭的被告席上,收获一个“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并非不可预期。这样,所有的压力将由法院承担。不立案受理,法院是脱身了,结果是对组织部更为不利。因为在案件和法庭之外,面对政治和社会的道义审判,组织部在这个“被告”席上将完全裸体,没有办法隐蔽和遮掩了。根据从中国新闻网和天涯社区提供的背景材料分析,我们认为组织部犯了“狂”、“急”、“乱”等三大无可挽回的错误。

  “狂”可能来自对传统权力过分自信而无视法律规定的职权变化。组织部管干部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公务员法》已经规定由招录机关(用人单位)负责公务员录用的资格审核、体检实施、考察、公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名单报省级或者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的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铜山县组织部赤膊上阵,直接操作政审(考察)、公示,并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显然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却浑然不觉。

  “急”表现为没有程序意识,不按程序办事。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已发布公告称包括王莹在内的110位同志符合录用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9年7月21日至7月27日。7月24日铜山县组织部告知被举报不能录用, 7月27日,徐州市委组织部既对递补人员进行公示,日期为7月27日至8月3日。王莹指出,自己被告知政审不合格是7月24日,25日、26日是周六、周日,27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家在外地的递补者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经对报道中提供的“婚育证明”图片进行辨认,该婚育证明的落款时间应为7月23日。所谓举报,到底是什么人、什么时候举报的,在普遍被认为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政机关,能如此神速地说动计生局出具这个“婚育证明”?此外,我们觉得,既然是徐州市委组织部在发布的公告中宣布了王莹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在公告期间即使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也应当由徐州市组织部处理为宜,铜山组织部也不应该急急忙忙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乱”是在事发后的处理过程中进退失据。王莹称对迅速让人递补提出质疑并向中组部反映后,铜山组织部又迅速徐州市组织部将递补公示向后推四天,改为7月31日至8月7日。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还可以搜索到徐州市组织部7月27日的公示,只是内附的名单连接无法打开了。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只能使人们坚定地相信王莹所称的“违规操作”黑幕。铜山县组织部对采访的记者称“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出差在外地,其他领导不清楚情况”,也是一种极容易引起负面联想的做法。徐州市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王莹未被录用的事“程序还没到公示阶段,而是在政审时其被淘汰”,显然与事实不符。

  应当承认,地方的一些计划生育措施在宪政和人权的角度看虽然是不甚完善,但在当今的政权体系中以违反计划生育处理或处罚个体的单位和个人仍然具有不可争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然而,如果对不予录用王莹的事件处理过程中确有“违规操作”的黑幕,或者因为处理不当令社会普遍确信有“违规操作”的黑幕,那么,再怎么放大王莹违反“国策”都无法反证铜山组织部违法行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了。

  至今事发已一个多月,面对媒体和网站铺天盖地的报道和质疑,铜山组织部及(或)徐州市组织部没有任何的积极回应或澄清,不知道有何谋划或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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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被驳回 追加被告诉至省高院
时间:2009-09-17 09:15  作者:郝传玺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9月17日讯(实习记者 郝传玺)“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拒录”事件又有了新进展。15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对公务员考试中因先育后婚被认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遭拒录的女考生王莹下达行政裁定书,对其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请求确认组织部行为违法并要求道歉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时,对其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并要求道歉的诉讼,告知其应依法到有管辖权的区法院起诉。对此,王莹表示不服,并追加徐州市委组织部和江苏省委组织部为被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王莹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请求确认组织部行为违法并要求道歉的诉讼,徐州市中级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认为,“经审查认为,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如下:对王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对于王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并要求道歉的诉讼,法院在“行政诉讼告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该案不属于中级法院受案范围,你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市中级法院同时还出具一份告知称王莹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法院。

  王莹告诉记者,自己不服裁定,将继续向江苏省高院上诉,并且追加了两个被告:徐州市委组织部和江苏省委组织部,认为正是这四个部门共同造成了自己被拒录的结果。

  此前正义网记者就“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拒录事件”采访过有关专家,专家一致认为组织部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对此,曾经做过律师并且在江苏省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中获得过第一名和最佳辩手荣誉的王莹却并不认可,坚持认为组织部发布招考简章、组织考试、进行政审的行为“就是干着行政的事”,“在公务员招录中属于行政授权部门”,据此,组织部也应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当问及为何追加徐州市委组织部和江苏省委组织部为被告时,王莹告诉记者:“省委组织部做了错误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公务员不能录用;市委组织部不加审查就不发给录用通知书;县委组织部不按规定办事,盲目让计生局鉴定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进一步解释说,“因为招考方案和简章是省委组织部定的,录用通知书是市委组织部发的,而政审是县委组织部通知为不合格的。”

  王莹还告诉记者说自己并非党员,而“自己的公务员招录和政审都由组织部进行”,她表示对此也不能理解。

  王莹表示,这次向省高院递交的起诉书由自己拟定,并已于今天下午递交至徐州市中级法院。对于事件的后续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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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案例探讨]实现依法治国,组织部必须从神坛上走下来


作者:as12903 提交日期:2009-9-18 16:16:00 访问:10 回复:1

近日来,本人的一则新闻引发广大媒体关注,因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刷,本人状告县,市,省三级组织部,现组织部能不能成为被告成为本案焦点,其实,这个问题早在几年前就成为一个法治问题提出来,
   据冷梦良的博客:2003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一名副局长,满怀豪情的西安市第四医院主治医师尚进一路过关斩将,通过面试、笔试,总成绩跃居第一,区委组织部在对其考察时也认为其“具备了一名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要求”,然这个看似会脱颖而出的尚进,却在由领导“集中”的紧要关头意外的落选了!心怀不平的尚进,认为长安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公平竞争权”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政治权利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因“公选”是“有关组织部门的行为而非长安区政府行为”不予受理。
   文中认为:如果说这个“有关组织部门”没有被列为行政诉讼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那么受了委屈的尚进岂不是成了状告无门的“怨大头”?难道说这个“有关组织部门”就是一个不受法律监督而可以随意行使职权的“太上皇”不成?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的一切社会活动,包括参与决策或是对决策起重要作用的主体都应受法律的监督,《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无论你是什么样的“有关组织部门”,只要你对社会对民众行使职权你就得受法律监督,法律也就有权监督、审查你的行政行为,任何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团体和个人也就自然有权向法律投诉你的行为,这似乎就是法治社会的“理儿”,可现实中,却有许多掌握极大权力的“有关部门”没有被列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这就是许多诸如尚进之流在遇到“状元落选”之类遭遇后往往落入状告无门的可怜境地的原因,也可能是许多党、政部门腐败现象得不到治理、许多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长期逍遥于法律之外而无法制裁的根源吧?!
   2006年锦官圣徒在本论坛里发帖[法律杂谈]关于《公务员法》的一点疑惑1。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的主体--及该法中所指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现在就是各级党委组织部。党务部门成为一部宪法性法律的执行主体,那么如果公民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他想起诉时,对应的被告应是某级组织部。这种涉党的诉讼法院敢受理吗?如受理了,组织部该怎么当被告呢?要知道执政党一直没把自己的法律地位弄清楚,这使得她能够一直在法律约束之外活动,形成了“党大于法”的局面。
    2。第二条关于公务员的定义是描述性的,有一些模糊色彩,相应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也一样。根据该规定,目前的党务部门官员属于公务员范畴,因为他们现在还吃财政饭。将来一旦党库不通国库了,党自身归位了,这些当务人员也就不是“公务员”了。那么这种定义是否可以理解为为将来改革实减小成本而做的立法技术性准备?
   再次提出了这种疑问.
   那么时至今天,本人再次提出这个论题,本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按宪法,组织部是”任何组织”里的一种,也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这些机关不能对组织部行使司法权,而只能由组织系统自查自纠和上级处理, 即照徐州中院的意见,组织部是不可诉的,因为它不是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现在又没有党政诉讼,就等于在法律之外另立门户,脱离了法律监督,实际上凌驾于法律之上.是违背宪法的.,那么,裁定书能推出这样的结论,所以,中院的裁定是错误的.
   2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该条,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是明确规定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而组织部正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部是党委部门的定位并不妨碍他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而且事实上,它在公务员招录中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本质上就是行政行为.从身份上看,被告是党委部门,原告不是党员,而是普通的社会青年,党组织如何与一个普通群众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盖章对其符合不符合公务员条件进行认定.原告不是在申请入党,而是在经过考试被录取为公务员,在这起事件过程中,组织部起到的当然不是党组织的作用,而是在行使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作用,是典型的行政职权,而非党内活动.所以,裁定认为组织部不是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是对法律的误解.组织部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新闻报道后,著名公务员法专家刘家海学者,撰写博文.认为组织部当被告理所当然。党委组织部行使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的行政职权,做出了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被告的法律责任。党委组织部门如果不想做被告,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公务员录用各项具体的行政工作交由各招录机关和政府人事主管机关来做,自己不要代替行政机关直接面对社会报考人员发号施令。
   并指出,法庭之外“被告”更难堪.法院是脱身了,结果是对组织部更为不利。因为在案件和法庭之外,面对政治和社会的道义审判,组织部在这个“被告”席上将完全裸体,没有办法隐蔽和遮掩了。根据从中国新闻网和天涯社区提供的背景材料分析,我们认为组织部犯了“狂”、“急”、“乱”等三大无可挽回的错误。
  
   “狂”可能来自对传统权力过分自信而无视法律规定的职权变化。组织部管干部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公务员法》已经规定由招录机关(用人单位)负责公务员录用的资格审核、体检实施、考察、公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名单报省级或者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的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铜山县组织部赤膊上阵,直接操作政审(考察)、公示,并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显然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却浑然不觉。
  
   “急”表现为没有程序意识,不按程序办事。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已发布公告称包括王莹在内的110位同志符合录用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9年7月21日至7月27日。7月24日铜山县组织部告知被举报不能录用, 7月27日,徐州市委组织部既对递补人员进行公示,日期为7月27日至8月3日。王莹指出,自己被告知政审不合格是7月24日,25日、26日是周六、周日,27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家在外地的递补者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经对报道中提供的“婚育证明”图片进行辨认,该婚育证明的落款时间应为7月23日。所谓举报,到底是什么人、什么时候举报的,在普遍被认为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政机关,能如此神速地说动计生局出具这个“婚育证明”?此外,我们觉得,既然是徐州市委组织部在发布的公告中宣布了王莹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在公告期间即使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也应当由徐州市组织部处理为宜,铜山组织部也不应该急急忙忙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乱”是在事发后的处理过程中进退失据。王莹称对迅速让人递补提出质疑并向中组部反映后,铜山组织部又迅速徐州市组织部将递补公示向后推四天,改为7月31日至8月7日。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还可以搜索到徐州市组织部7月27日的公示,只是内附的名单连接无法打开了。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只能使人们坚定地相信王莹所称的“违规操作”黑幕。铜山县组织部对采访的记者称“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出差在外地,其他领导不清楚情况”,也是一种极容易引起负面联想的做法。徐州市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王莹未被录用的事“程序还没到公示阶段,而是在政审时其被淘汰”,显然欲盖弥彰.
   至此,本人追加市组织部,省组织部为被告,估且不论本人诉求是否成立,那么按目前的法律实践,即使原告理由成立,组织部的刑不上大夫的特权,也不容小民说三道四,更不屑当被告,这种特权也是公务员一年热过一年的原因之一,也是法治中国的绊脚石,要改人治为法治,就请组织部从神坛上走下来,接受国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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