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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房成为不当得利

婚前赠房成为不当得利

    男女朋友之间,互赠礼物是很平常的事情。特别是很多到了谈婚论嫁的青年朋友们。然而,感情是件玄妙事,缘分到头,情要生变,谁也奈何不了!而旧日恋人一旦分手,过往慷慨赠与的财物往往也会变成双方争执的对象。
    康建成和兰岚原本是初中同学又是一个村的,经过彼此不断的努力去了不同的大学上学,大学毕业后两人又恰巧应聘了到了同一家公司上班。由此,两人觉得挺有缘分的而且对方都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于是很快相互关心接触发展成恋人关系,接着建成把这事告诉了家里的父母。两人有结婚的打算,三代单传的康家人高兴的跳了起来。
    很快父母便催促他们结婚,但是兰岚则认为他们两人都还很年轻。又没有住房而且结了婚就会面临带小孩的问题,怕他们到时候的经济负担不起告诉未来婆婆说等买了房再谈。康母心想兰岚说的也对,现在在社会上混不容易。于是康母和老伴商量后决定拿出一部分钱来给两个孩子买房。很快两人便在成都市区看到了合适的住房,由于外地人买房需要提供满一年的社保证明,写两个人的名字还需要两份。售楼人员建议他们开税票写一个人的名字这样可以降低经济压力,等以后结婚之后再把另一个人的名字加上去。
    建成认为两人既然都要考虑结婚的问题了写谁的名字都不要紧,就写了兰岚的名字。但买房之后一段时间。两人互相接触觉得很多生活习惯、价值观等都相距甚远,决定分手。一年后兰岚顺利的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建成却一无所有还搭上了父母一笔钱。于是想找兰岚商议把父母出的那部分钱还给父母。但是兰岚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闹上法庭。
    最后根据婚姻财产保护法条例,法院认为父母出自购买房屋是基于儿子与兰岚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准亲属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双方的民事行为多为口头方式,书面的材料很少,且意思表示不甚明确。故康家父母为兰岚购房出资时,双方并未明确这一笔款是赠与还是垫付。但无论如何,康家父母出资行为的基础或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的儿子与被告兰岚结婚。当康建成与兰岚分手,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事实,目的赠与或垫付就失去了基础,兰岚购房款中出自康家父母的部分款项也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康家父母要求兰岚返还该不当得利的请求,理由成立。
    最后,提醒各位父母以及谈恋爱和即将谈恋爱的朋友们。在恋爱期间送珠宝首饰以及房屋等财产的时候谨慎考虑,避免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转自://www.fuwubo.com/newsstar/content/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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