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审判实务求教!

审判实务求教!

我庭接到上级法院一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内涵意见为:该案公诉机关已于199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此案件未作出裁判,又于2009年以同样事实提起公诉,属于重复起诉,望你院在解决好程序问题后作出判决。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请教大家
另外,经审查,该案被告人所犯罪行最高刑应判处3年,1997年被检察院逮捕羁押4个月后取保候审,被告人也没有逃避侦查、逃避审判的情节。像这种情况是否超出追诉时效?
大家都没有遇到这种情况过吗?
按照您所言,那么应该仅有5年的追诉时效,也就是说案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但是,实务中的做法究竟为何,想必应该等待实务部门的经验人士给出意见吧。
是否可以超过追诉期为由判决被告免予刑事处罚
或者直接对检方不予受理,劝其撤回公诉。

另外,98年为什么没有做出裁决拖了十一年?

TOP

我们考虑是这样,案件已然受理并经一审程序及二审发回,追诉时效作为实体问题,应首先解决该程序问题较妥。
案件为什么拖这么久未决?经询问原办案法官,因为检察院当时对此案诉过来以后置之不理,后经领导决定以按撤诉处理结案,但因为当时办案法官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被告人对按撤诉处理有上诉权,一种认为不具有上诉权,(大家可以顺带讨论一下 )所以一直没有形成裁判,领导让立案庭按撤诉处理结案报的。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