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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还是自诉?关于轻伤害案追诉权的立法定位思考

公诉还是自诉?关于轻伤害案追诉权的立法定位思考

公诉还是自诉?
关于轻伤害案追诉权的立法定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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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还是公诉?关于轻伤害案追诉权的立法定位思考 网络投稿.doc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公诉还是自诉?
关于轻伤害案追诉权的立法定位思考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万伟丰


【内容提要】 故意伤害案(轻伤,以下简称轻伤害案)立案“推诿”问题,是多年未解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轻伤害案实行“双轨制”追诉,按“一定条件”分别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既可由国家提起公诉,亦可由受害人提起自诉。由于对“一定条件”的理解,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往往并不一致,造成相当部分案件结果意义上的立案“推诿”,极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双轨制”追诉制度还造成了处理结果的严重失衡,适用公诉程序时,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处以刑事责任,而适用自诉程序时被告人则很少被处以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轻伤害案在立法上的公诉、自诉“双轨制”追诉制度,是造成“推诿”及处理结果严重失衡的根本原因,将轻伤害案“双轨制”追诉制度改为单一的追诉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由于个人追诉存在证据上的重大障碍及放纵犯罪等问题,将轻伤害案定位于国家追诉应是必然选择。全文不含注释及图表6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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