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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虽有悔意触刑律法不容情

抢劫后虽有悔意触刑律法不容情

抢劫后虽有悔意
触刑律法不容情
王国楠
近日,城子河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11月5日晚9时许,租乘被害人于某夏利车到其住处取被子及衣物,王某临出屋时顺手拿起一把尖刀别在后腰。上车后,被告人王某搂住司机的脖子,拿出尖刀向司机要钱,于某将兜里的80元钱给了王某。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时,产生了悔意,又将80元钱扔回司机前座。
此案中,被告人王某年仅24岁,他的母亲生病住在医院里,已奄奄一息,他的父亲听到王某被判刑的消息后,一时想不开竟跳楼自杀了,此时的王某已追悔莫急,只因一念之差,失去了他至亲至爱的人,落得家毁人亡。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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