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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抢劫罪能否成立?

该抢劫罪能否成立?

被告人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公安机关交待了盗窃价值5000元物品的事实,该事实并且有被害人的陈述为证,同时张某还交待其曾于去年抢劫他人手机一部,该手机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寻找,没有找到被抢的手机被害人,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将张某向法院起诉,关于张某被起诉的抢劫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交待是赃物的手机,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请问:公诉机关起诉的张某的抢劫罪能成立吗?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需要对被告人的口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多次供述的情况稳定,结合物证本身的一些特征情况,能够互相印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抢劫罪
谢谢,但是有观点认为,该手机不能算作是物证,因为它来源于被告人的口供,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物证,如果其被判抢劫罪成立,以后被告人上诉翻供了,该案的证据就明显不足。因此,在只有被告人口供和手机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成立证据不足。
抢劫罪不能成立.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实证据佐证,是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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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同意含羞草的意见,刑事案件定案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这是我们辩护时经常用到的字眼。在这里证据完全不能做到确实充分,事实也不清楚。同时也可以作为有疑问的犯罪存疑不诉!个人观点不能够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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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三楼和四楼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仅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的证据时,是不能定案的;相反,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有充足的其他证据却可以定案。

楼主的问题:为何手机不能成为独立证据?
我想在其发帖中已经解决了,那就是手机本身是来源于口供,而不是由侦查机关在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发现的。
我们试假设:如果平白无故地放一部手机在面前,谁会认为是赃物?
所以,手机无法成为独立证据。

另外,想补充的是:
其一,至少在该案情中讨论手机是否独立证据并无多少价值。因为无论手机是否独立证据,其本质上都不是直接证据,无法直接定案。(当然,仅限于该案中)

其二,对独立证据的讨论常常是在遭遇了“毒树之果”规则的时候,这个时候,证据的独立性才会直接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其三,无论在任何的案件中,无论是否讨论某证据的独立性,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用了西方的术语),才可以认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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