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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构成何罪?

银行职员构成何罪?

一单位发现自己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上少了三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三万元系该银行职员秘密取走的,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
该银行职员的行为构成何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客户存于单位的资金,侵害了银行对客户资金的管理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与盗窃是有一些竞合的,但是不同的一点,就是职务侵占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也就是钱财是被其个人的职务权限明确的管理或者控制之下的。这样的犯罪或者说行为,是比较容易发现的,那是你的管理范围内呀。
但是,如果本案被侵害的钱财并不是行为人的专管范围,或者说行为人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其银行人员的身份(那可是多了去了),完全可以构成盗窃罪。
所以,要区分还得看行为的上述区别和一些细节方面比如具体的手段等等,才好下结论
补充一下:该银行系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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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应该是国有企业吧。如果本案银行职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就 是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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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职员取钱时职务之便起了主要作用,则不能定盗窃;钱虽然是从客户帐上取走的,但最终要由银行来买单,如果该银行为国家财产,是可以定贪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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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职员侵吞公款的,是否一定构成贪污罪的,过去多有争论。现在已有通说,就是是否构成贪污罪,并不是以单位的性质是否国有而作为依据。
主要应当看其从事的职务是否“公务”,还是“劳务”,“业务”之类的性质。
这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很多的案例里面都有叙述、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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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我认为应从该银行对该职员的具体分工而论,不应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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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有挪用和贪污两种情况的可能,具体细节不清,在此不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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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有没有利用职权,有的话就是职务侵占或者贪污,看中国农业银行的性质;没有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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