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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其同居女友通过其它途径变更《房产使用证》

父亲过世,其同居女友通过其它途径变更《房产使用证》

问题如下:
    我父母于1979年结婚,1982年离异,年仅1岁的我由母亲抚养。1983年,我父亲所在单位分给他一套房子,但是是《房屋使用证》,产权仍归其单位所有。1997年,我父亲开始与其单位一李姓女子同居,2005年初,刚刚参加工作的我,在公司接到我姑姑电话,称我父亲病危。我到我父亲家时,我父亲已经过世。其后,与我父亲同居的李姓女子称其没有住房,想继续寄住在我父亲的房子,我当时以为这房子的产权是我父亲的,并不知道这房子只有房屋使用证,而且我索要我父亲的相关证件她也没有交给我,我刚刚参加工作,没有太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纠纷。我考虑到他们并未登记结婚,我是唯一的继承人,我又不在本地工作,该住房其暂住也无所谓,故允许其继续居住。
    2010年初,我父亲以前的同事给我来电话,称该李姓女子将我父亲的《房屋使用证》通过我父亲的单位改到她的名下了。于是我返回抚顺,并到我父亲单位求证,其单位称确实已改到她的名下,并且称产权归单位所有,有权分配给其他人。
    因此,我想询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单位将使用证改回到我父亲名下。我也在当地咨询过律师,但是这位律师跟我说产权是单位的,单位有权利这么做。但我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1、李姓女子手中的房屋使用证也是我父亲的,只是她通过单位关系将我父亲的名字勾掉,改为了她的名字。
      2、她是在得知我父亲的房子有可能要动迁的情况下,找人改的,如果说单位说他们有权改使用人,可我父亲的同事一共有18户人家在这栋楼,为什么偏偏改我父亲的。
      3、虽然是《房屋使用证》,但是我父亲的单位已于2009年末申请破产,现尚未清算结束,一旦清算结束,并宣告破产后,是可以通过用工龄、现金等方式购买房屋的产权的。
    我想知道,即使单位有权利这么做,但是也是该李姓女子不将房屋使用证给我在先,我是否可以以其非法占有并使用我父亲的房屋使用证,并用该证做使用权变更为理由起诉她。
希望熟知相关法律的律师可以给予我帮助,看看是否有胜诉的可能,如果是沈阳的律师也可以留下电话,在您空闲的时候我电话联系您,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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