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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务派遣成立吗

这样的劳务派遣成立吗

上海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规定:“单位直接到外省招用劳动力应当与当地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根据上海A单位与上海B派遣公司劳务协议规定:1、由A招用劳动力,并向B提供了真实合法的招用材料和拟派驻地等名册备案,然后由B与劳动力签订合同,在上海为其办理用工手续,保证合法用工后再派往A。2、工资表由A全盘制作交由B确认后由B出具劳务发票,A凭此转账付款,3、B是独立供应商,不得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也不得在协议双方间构成任何委托、合作、代理关系。但是A需要在全国各地用工,却没有与各地劳务机构签合同。只与B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因此,上海B公司在外地无招用工权,就委托异地合作伙伴C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合同,(这一委托过程劳动者不知情,因与A原用工关系未终止,合同是A安排在A处签订),C公司已自己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委托代理关联条款和说明,只是约定工资由B发放。于是,形成了一个表面事实:劳动力是C派往A公司的,而实际上C与A无任何法律关联,只接受B转来的社保费在当地缴纳,除此外不承担任何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的权利义务。两年后劳动合同到后未在续签,数月后,当员工要求签合同时,A要求与B续签,遭员工拒绝后A无故将员工推给B,理由是因为与B存在劳务合作关系,且向其支付劳务费。当然了,B充当了马前锋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员工不服诉至仲裁,仲裁结果是:1、由于与C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工龄清零,2、由B承担合同到期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以及补偿。3、员工因不能提供在A的入职时间而采纳A公司在此次劳动合同以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实际上员工提交了一份之前A单位主管和地区经理签字确认的05年工资表支付花名册原件,上面记录着员工的名单、岗位(派驻商场)、工资组成、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入职时间(2000年2月),可仲裁对此避而不谈,只是说A公司合法注册成立时间是2000年11月,此前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请问高师1:劳务协议对A招用外地劳务人员有效吗?2:以此成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仲裁合理合法吗?
其实事后当劳动者找当地部门是被推倒上海,理由是非管辖单位,上海又以履行地在外地要求到履行地解决,总之,A就这样合法的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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