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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碰到的问题想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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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中分期偿还没注明还款期限,当时因为他家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总共要偿还近3万,当时还了1万多,剩下的赔偿呢就是从我朋友的父亲的每月1200元的工资中扣除600。上个星期,他家遇到了房屋拆迁,法院直接从拆迁办公室那把剩余的钱给划走了。可就在前2天,法院又通知他们还要偿还利息约1万2千元左右。你认为这合理吗?
而且当时的执行通知书上没注明要求还款期限及逾期要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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