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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不小心导致他人骨折

民事纠纷不小心导致他人骨折

有个民事纠纷 当事人不小心失手将另一方推到在地导致骨折,事发地在崇明(上海的一个郊县,离市区较远),此次骨折完全可以在崇明当地医院治愈,但是受害人要求到市区三级甲等医院医治,并用进口药物,这些药物不在社保报销范围内,请问当事人是不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这些医疗费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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