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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酒驾逃逸致两人死亡  肇事者被指故意杀人

山东曹县:酒驾逃逸致两人死亡  肇事者被指故意杀人

文图/姚征亿
   山东曹县桃源集镇村民梁亚峰酒后驾驶面包车连撞两人,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面包车的底盘拖行几公里后致死,案发现场惨不忍睹!嫌疑人肇事逃逸抛尸后,将车开到30公里外的菏泽市,于案发第二天投案自首。
   案发:嫌疑人酒驾致两人死亡
   2013年12月11日,对于家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桃源集镇王庄东行政村的王保同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塌地陷的日子:42岁的大儿子王进标和39岁的二儿子王进帮被一辆面包车无情的夺去了生命!
   据王保同介绍,二儿子王进帮自幼爱好体育运动,2011年在北京水立方考上救生员,2012年被分配到中央党校游泳馆任游泳教练。王保同回忆说,2013年12月8日请假探家,三天后的12月11日下午骑摩托车去附近乡镇购买返京车票,在回家的路上,摩托车链子脱落,便停在马路边给其哥哥王进标打电话求援。
   王进标接到弟弟的电话后,骑摩托车赶过去帮忙修车,这时一辆面包车径直向正在修车的王进标撞过来,致王进标当场死亡。王进帮立即冲上去拦截肇事车辆,肇事司机不但没有停车,还把上前阻拦的王进帮撞倒卷入车底活生生地拖行5公里!
   “儿子死亡的现场非常惨烈,我都不敢回忆那个画面!”王保同痛心不已。
   案发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后,于2014年1月8日出具了“曹公交认字(2014)第3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肇事司机梁亚峰属于饮酒驾车,曹县桃源集镇梁集行政村村民。
   法官:这个老头做法太气人
   在漫长的等待中,一家老老小小10余口人就着眼泪度过了2014年的春节。
   2014年3月25日,曹县人民检察院给王保同打电话,告知案件卷宗已经转到曹县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日,王保同陪同律师到曹县法院立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4月15日进行民事调解,因赔偿金额意见不一,法院再次将开庭时间定在2014年5月15日。
   而就在开庭的前一天,即2014年5月14日,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王保同等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既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何又要申请撤诉呢?王保同表示自己根本就不明白这份裁定书是什么意思,只是在审判员付翠云打印的一份“撤诉申请书”签上名字,还代替其他几人摁了指印。
   2014年6月5日9时30分,职业举报人姚征亿就“撤诉申请书”一事致电曹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付翠云进行核实,付法官对王保同的说法予以否认。
   付翠云法官解释说,王保同是在律师指导下申请撤诉的,法院只是帮助打印,再说还有笔录,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对王保同进京寻求帮助,付法官则表示不满:“他这个老头这样做法太气人了,他要这样的话,咱就依法给他判了!”举报人反问:“他要不这样,你们就不依法了吗?”付法官随后表示,法庭不怕麻烦,还会继续调解。
   王保同的代理律师解释,如果民事部分不另行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很少,只能赔偿几万元丧葬费;另行起诉则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多可以上百万元。
   开庭:适用罪名引发争议
   2014年5月15日下午,曹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案件如期开庭。
   据参加旁听者回忆,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梁亚峰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王保同的代理人却不认同公诉人的指控意见:被告人前后口供不一致,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即使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被告人主观恶意比较大,手段非常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即使退一步讲,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程序,受害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仍存在较大争议。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另据受害人多方了解,被告人梁亚峰与菏泽市东明县公安局副政委梁伟峰是本族的堂兄弟,受害人家属担心此案是否因梁伟峰的特殊身份而影响公正判决。
   说法: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2014年6月4日下午,职业举报人姚征亿在京接待了王保同和其二儿媳赵付巧,认真听取王保同的讲述并做了记录,失去丈夫的赵付巧却突然跪下哭道“我的三个孩子还小,救救我们吧”, 看着她痛不欲生的样子,在场人都跟着落泪!
   嫌疑人梁亚峰的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涉嫌故意杀人呢?举报人分析了相关材料后,随即邀请北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研讨。
   怀自杰,北京市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电视台《警法目录》特邀嘉宾,法学博士。怀律师称,因为没有查阅卷宗,只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案情,至少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怀律师说,肇事司机明知不能饮酒驾车,还大量饮酒后驾车上路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但不排除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
   针对事故认定书载明“梁亚峰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拖拉王进帮,致王进帮死亡”的事故发生经过,北京律师季晓川表示,如果肇事司机在撞死一人后,再次把上前阻拦的王进帮撞倒拖拉致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硕士、北京知名律师项宏峰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符合《刑法》第232条、234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项律师坦言,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罪名显然过轻,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受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项律师呼吁,必要时可以向媒体爆料,以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
   2014年6月9日,职业举报人姚征亿将相关材料发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截至发稿,尚未接到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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